首次明确参保人员个人义务、定期向社会公开医保基金情况、建立定点医药机构与人员等信用管理制度……2021年5月1日起,《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将正式施行。
2021年1月1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35号国务院令,公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充分发挥发挥社会监督员作用,3月2日,省医疗保障局召开医保基金监管社会监督员座谈会。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充分发挥发挥社会监督员作用,3月2日,省医疗保障局召开医保基金监管社会监督员座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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