汗水不白流 银发有所依

弋阳县人民法院适用超龄用工新规为老年劳动者撑腰

来源:  新法治报     |    日期:  2026年08月24日     |    制作:  贾辛     |    新闻热线:  0791-86847870

  7月1日起,《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正式施行。新规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超龄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

  近日,弋阳县人民法院精准适用《暂行规定》,通过先行调解妥善化解一起涉及16名超龄务工人员的劳务合同纠纷,维护银发劳动者合法权益。

  适用新规助超龄劳动者追回欠薪

  今年6月底,16名年过花甲的超龄劳动者走进弋阳县人民法院圭峰人民法庭,向法庭工作人员诉说自身遭遇。

  原来,2020年前后,苏某、饶某等16名平均年龄62岁的原告,陆续在被告刘某经营的服装加工厂从事瑜伽包加工工作,以计件方式获取劳动报酬。后期刘某经营不善,长期未足额支付劳务报酬,累计拖欠16人14.9万余元工资。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务协议,被告仅对16人中的部分务工人员出具欠薪凭证,多数超龄劳动者仅持有自行记录的手工记账本,证据要件存在明显瑕疵。

  这些超龄劳动者对维权程序不熟悉,多次催讨均未果,遂前往属地镇政府寻求帮助,后经引导来到圭峰人民法庭寻求司法救济。承办法官发现,该案原告普遍文化程度有限,对诉讼程序缺乏认知,难以独立完成诉状撰写、证据整理等诉讼程序。同时,叠加举证能力薄弱的困境,诉讼维权存在多重障碍。

  为切实降低超龄劳动者的诉讼门槛,保障其依法主张合法权益,圭峰人民法庭主动对接检察机关,协商启动支持起诉程序。

  检察机关迅速响应,立即指派专职检察官配合法庭工作人员,一方面指导超龄劳动者梳理手工记账明细,补充关联佐证材料,规范完善证据链条;另一方面全程协助完成起诉状撰写、立案材料提交等工作,逐项扫清诉讼程序障碍。

  在推进诉讼程序的同时,圭峰人民法庭启动调解工作,推动矛盾纠纷实质化解。承办法官主动约谈被告刘某,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及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新规,向其释明拖欠劳务报酬的法律责任及失信惩戒后果,厘清事实与法律边界。

  承办法官充分考虑被告的经营现状与实际履行能力,兼顾维权的超龄劳动者迫切拿回欠薪的诉求,多次组织双方开展沟通磋商,反复核对账目明细,动态调整还款方案,逐步缩小双方分歧。

  7月23日,16名超龄劳动者与被告刘某在圭峰人民法庭面对面协商。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明确约定还款金额、履行期限与分期还款比例,这起涉及银发务工群体的劳务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将超龄劳动者纳入工伤保险体系

  一直以来,我国用工关系主要分为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现实中,部分用人单位简单地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将超龄劳动者直接归入传统劳务关系范畴。随之出现的拖欠工资、强迫加班、工伤拒赔、随意辞退等侵害超龄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问题,使得这一群体难以受到劳动法的完整保护,其维权面临“立案难、定性难、胜诉难”的困境。

  “拿工伤认定来说,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参保人员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需要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江西听讼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惠介绍,新规施行前,除非未享受养老待遇或系建筑领域劳动者受伤,否则工伤认定一般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被认定为劳务关系的超龄劳动者,绝大多数情形下无法参加工伤保险,务工期间遭受伤害,难以启动工伤认定程序,通常只能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按照双方过错责任,提起人身损害赔偿。

  “《暂行规定》的施行,打破了‘超龄劳动者很难认定工伤’的固有认知,不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作为劳动保障的唯一标准,而是基于超龄劳动者劳动的事实,以保障其基本权益为切口,实现精准保护,让超龄劳动者的劳动价值得到充分尊重。”王惠介绍,这是我国首部专门保障超龄劳动者权益的规章,对统一司法裁判尺度、规范用工行为、保障超龄劳动者合法劳动权益具有重要价值。

  王惠解释,《暂行规定》对超龄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保障以劳动基准为核心,主要包括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如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要合理安排超龄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一般不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不得安排超龄劳动者从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等,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对老年劳动者的特殊保护。

  此外,《暂行规定》还将超龄劳动者纳入工伤保险体系,由用人单位承担缴费义务,改变此前超龄劳动者工伤理赔难的现状。

  健全联动机制推动新规落地见效

  “新规承认超龄人员接受单位管理、具备劳动从属性的客观用工事实,但不将其简单归入标准劳动关系。”圭峰人民法庭负责人表示。超龄劳动者可基于提供劳动的事实本身,获得法律对其基本权益的精准保护。

  上饶师范学院法治文化研究中心专职副主任徐子越介绍,《暂行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与超龄劳动者订立书面用工协议。该协议在性质上既不属于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劳动合同,也不完全等同于传统民事劳务协议,而是专门针对超龄用工的用工协议。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是超龄用工关系,双方签订的是书面用工协议,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务关系或劳务协议为由,规避《暂行规定》中明确的法定权益保障义务。

  徐子越指出,用人单位应摒弃“超龄用工不受劳动法约束”的错误认知,规范超龄用工管理,自觉签订书面用工协议,主动规避欠薪、违规用工等法律风险。各行政、司法部门应强化源头监管与基层治理,聚焦乡镇小微企业、手工加工、零散务工等监管薄弱领域,常态化开展用工巡查与普法宣传。同时,健全联动机制,简化超龄劳动者维权流程,补齐老年群体举证能力弱、维权难度大的短板,推动新规落地见效。

  超龄劳动者应增强法治意识与证据意识,积极签订用工协议,妥善留存记账凭证、工作记录、薪资沟通记录等关键证据,遇到欠薪、劳动安全无保障等问题时,主动借助基层调解、投诉、司法援助等渠道依法理性维权,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赵明 黄启航 记者江国稳)

  编辑:贾辛

  校对:陈卫星

  复审:王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