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是利器但要用之有度
来源: 赣法云·新法治报 | 日期: 2026年04月08日 | 制作: 赵海荣 | 新闻热线: 0791-86847870
近日,一条来自厦门交警部门的短信通知引发网络热议。短信称“因大数据比对分析显示,您可能存在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等相关的就诊或购药记录”“如您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请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前往厦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业务”“逾期未办理,驾驶证将依法公告作废”。
此事经媒体曝光后,引发公众强烈质疑。质疑有三:一、购药记录能否直接等同患有疾病事实?如果购药人只是家庭备药或者替家人买药,是否存在“误伤”?二、购药记录属于高度敏感的个人信息,交警部门直接调用,程序是否公平规范?三、收到信息的人要“自行前往车管所办理注销”,若“身体无恙(如替他人购药、短期用药等)可签承诺书或开证明保留资格”,这意味着收信人要去车管所“自证清白”,凭什么?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相关规定,明确患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眩晕症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人员,不得驾驶机动车,已获驾照的应注销。所以交警部门的出发点,无疑是好的,其通过大数据筛查“病驾”有其合理性。但具体执行过程中,还需精细化和人性化的服务细节,公共管理不能只有“正确目标”,更需依赖“正确路径”。
此外,行政执法的法定程序应是:查明事实—依法认定—作出决定—告知救济权利。而短信中“可能存在……相关记录”的表述,用“可能”一词作为启动注销程序的依据,极大动摇了行政行为的确定性与严肃性。数据信息只能作为预警和线索,而不能作为单方认定,变成“限期注销”的疑似证据。这种程序倒置,不仅违背法治原则,“线索即结论”的表达方式,也极易激发公众反感。
希望这起事件的争议,能为所有职能部门敲响警钟:大数据是利器,但绝非“法外之地”。职能部门在使用信息数据时,必须导入严格、透明的法定调查核实程序及追惩机制,确保信息仅用于公共安全管理,不会被滥用和泄露。
良好的初衷,必须配以公平正义的程序、对权利的尊重,和有温度的沟通,才能行稳致远,真正赢得公众的理解与支持。
(焦芳)
编辑:赵海荣
校对:衷丽萍
审核:朱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