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发出首份统一制式离婚证明书

来源:  新法治报     |    日期:  2023年03月03日     |    制作:  熊玮     |    新闻热线:  0791-86847195

  “任某某与王某某的婚姻关系于该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解除。”2月28日,任某某与王某某在被判离婚后,拿到了自己的离婚证明书,这也是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离婚案件出具离婚证明书的通知》(下称《通知》)出台后,全省出具的第一份统一制式的离婚证明书。

  任某某与王某某婚后因感情破裂,任某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自愿离婚的调解协议,并由法院确认后出具民事调解书。

  在该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立即依据省法院出台的《通知》,向该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发出了电子离婚证明书,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当日送达了纸质离婚证明书。

  记者看到,九江中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正面载明离婚案件当事双方的基本信息,以及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等,并加盖法院公章;背面则由民法典节录及法徽组成,右下角注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监制”字样。

  据了解,2月27日,省法院出台《通知》,规范向当事人出具具有证明效力的离婚法律文书。《通知》提到,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法院应向离婚案件当事人出具电子离婚证明书,并进行电子送达。法院出具电子离婚证明书的,当事人仍可申请纸质离婚证明书。

  “离婚案件的裁判文书涉及个人隐私,依照法律规定不予公开。以往部分离婚案件当事人在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离婚后,若在办理个人事项时需要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只能持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并附法院的生效证明。这难免会暴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个人隐私。”九江中院民一庭庭长周炜表示,离婚证明书仅载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生效法律文书案号及生效日期等必要事项,不涉及当事人个人隐私等问题,并且加盖了法院公章,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这样既保护了当事人的个人隐私,也体现了法院司法为民、司法便民的宗旨意识和司法审判的人文关怀。(周炜 丁再孪 全媒体记者王白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