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机趁夜色上演“高空猎杀”
两男子在禁猎区非法狩猎 分宜检方提出“双重赔偿责任”获法院支持
来源: 赣法云客户端·新法治报 | 日期: 2026年07月14日 | 制作: 贾辛 | 新闻热线: 0791-86847870
深夜的山林里,一架搭载热成像设备的无人机悬停半空,锁定地面上活动的野生动物后,操控者遥控释放挂载的金属箭头。箭头急速下坠,一击命中。这不是电影桥段,而是发生在分宜县钤山镇禁猎区的真实一幕。
记者7月9日从分宜县人民检察院采访获悉,由该院提起的杨某、王某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两人因在禁猎期内利用改装无人机“坠箭”的方式猎捕野生动物,被依法判处刑罚,并被判令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21160元、支付惩罚性赔偿金21160元,同时在媒体公开赔礼道歉。该案系分宜县首例利用无人机实施非法狩猎并追究民事法律责任的案件。

漫画/吴昊
“高空坠箭”猎杀野生动物
“杨某到案后交代,他以为用无人机在高空作业,速度快、动静小,不会被发现。”办案检察官向记者讲述了案件细节。
2025年9月,被告人杨某为猎捕“野味”,通过网络购买了一架具备热成像功能的无人机,并额外购入被卖家称为“牙签”的金属箭头。此后,杨某自行对无人机进行改装,加装自动化释放模块,使机身具备空中挂载和释放箭头的功能,形成一套“空中坠箭”式的狩猎工具。
分宜县自2022年2月起进入为期5年的禁猎期。2025年10月至12月,杨某单独或伙同男子王某,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先后十余次趁着夜色潜入钤山镇禁猎林区。两人操作无人机从高空搜索野生动物踪迹,热成像镜头下,小麂、华南兔等动物的体温特征在夜色中暴露无遗。一旦锁定目标,无人机便飞抵正上方,金属箭头应声而落。
记者从检察机关了解到,杨某等人利用这一方式共猎获小麂2只、华南兔2只,另造成5只小麂被箭头击伤后逃散。经司法鉴定,涉案的小麂、华南兔均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所涉野生动物整体价值计2万余元。
一名当地村民向记者回忆,那段时间深夜常能听到山林上方传来无人机的嗡嗡声,“以为是年轻人玩航拍,根本没想到有人在打猎”。
两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
案件移送分宜县人民检察院后,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同步审查。检察机关认定,杨某、王某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改装无人机挂载金属箭头夜间狩猎,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同时,二人行为破坏了当地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平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还应承担赔偿资源损失、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等民事侵权责任。
分宜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对杨某、王某提出“双赔”诉求: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21160元,用于生态修复与资源保护;支付惩罚性赔偿金21160元,以高额的违法成本震慑潜在效仿者。
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指出:“利用高科技手段实施生态破坏,隐蔽性强、危害面广,必须让违法者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被告人杨某、王某当庭认罪悔罪。
惩罚性赔偿敲响警钟
分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并支持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杨某、王某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21160元、支付惩罚性赔偿金21160元,并责令二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上述赔偿金将缴入资金专户,专项用于分宜县生态修复。
“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目的不仅是让侵权人承担更高的违法成本,更是向社会表明,利用新技术手段实施隐蔽性违法行为,必将面临严厉的法律追责。”办案检察官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记者了解到,涉案的改装无人机及金属箭头已被法院依法没收。据悉,案发后相关部门已在重点林区增设无人机监测反制设备和夜间巡逻频次,加大对利用科技手段破坏生态资源行为的发现和打击力度。
(唐萃 记者艾钰)
编辑:贾辛
校对:衷丽萍
复审:程乘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