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区域执行跑出“加速度”

高安市人民法院用一封委托函解决车辆过户僵局

来源:  赣法云客户端·新法治报     |    日期:  2026年07月06日     |    制作:  聂琪     |    新闻热线:  0791-86847870

钱付清了,车开上了,可车辆登记证书上的名字却不是自己的。宜春市民杨某怎么也没想到,一份白纸黑字的调解协议,竟在车辆过户上卡了壳,杨某无奈申请强制执行。然而,车辆登记机关在外地,跨区域执行如何跑出“加速度”?近日,高安市人民法院用一封跨域委托函给出了答案。

一份调解协议

此前,杨某与江西某公司因购车尾款支付问题产生纠纷,起诉至高安市人民法院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杨某向该公司支付购车尾款2万元,该公司确认车辆所有权归杨某所有,并配合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杨某承担。随后,杨某如约付清了2万元尾款。但可接下来的事,让他始料未及。

江西某公司拿到钱后,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车辆过户。杨某多次上门沟通,皆未果。车是自己的,行驶证上却是别人的名字,这让杨某心烦。“白纸黑字的调解协议,怎么就成了废纸?”无奈之下,杨某向高安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办案人员发现了一个关键问题:涉案车辆的登记机关为宜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位于宜春市袁州区。高安市人民法院虽然作出了生效调解,但要办理车辆强制过户,必须到车辆登记所在地的相关部门去操作。跨区域执行,成了摆在面前的一道现实难题。

一封跨域委托函

过去,异地执行往往面临耗时长、协调难等痛点。如果让申请执行人去跑手续,面对一家已经失信的企业,无异于让他继续“单打独斗”。如果由高安市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异地奔波,则可能因不熟悉当地情况而增加执行难度。

如何破局?高安市人民法院选择了另一条路——跨区域委托执行。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高安市人民法院依法向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发出委托执行函,请求其协助办理车辆强制过户手续。一封委托函,跨越了两个辖区,也打通了执行的“最后一公里”。

一次强制过户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后迅速响应。两地法院密切配合,依法为杨某办理了车辆过户登记。从发出委托,到落地执行,两地法院以高效的跨区域协作,让一份生效法律文书从纸面落到了地面。压在杨某心头许久的烦心事,终于解决了。

“本案的执行难点在于被执行人虽然已收到全部购车款,却拒不履行配合过户的协助义务。”办案人员告诉记者,针对此类行为,法院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这起案件看似标的不大,但对杨某来说,关系到一辆车能不能真正属于自己,关系到一份生效法律文书能不能真正兑现。

执行是司法公正的“最后一公里”。如果胜诉判决无法执行到位,法律的权威和公信力就会大打折扣。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对被执行人或其财产不在本辖区内、需要跨辖区执行的案件,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协作配合。高安市人民法院与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的这次联动,正是这一要求在基层的生动实践。

(周鸣 胡杰 记者艾钰)

编辑:聂琪

校对:衷丽萍

复审:王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