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未“清零”惹祸 原老板被判赔钱

龙南市人民法院:原经营者因未尽公章管理义务存在重大过错

来源:  赣法云客户端·新法治报     |    日期:  2026年07月03日     |    制作:  赵海荣     |    新闻热线:  0791-86847870

一些个体工商户片面认为完成工商注销手续后,过往经营风险、后续衍生的债务纠纷均与自身无关。近日,记者从龙南市人民法院了解到这样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经审理,明确个体工商户完成工商注销手续后并非责任终结,原经营者因未尽公章管理义务、存在重大过错,最终被判对注销后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沿用原名原址完成工商注册

2025年2月27日,杨某甲为其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某玻璃工艺品厂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同年3月4日,案外人沿用该玻璃工艺品厂(个体工商户)名称及原址,重新完成工商注册登记。

同月8日,江西某公司销售人员与某玻璃工艺品厂厂长陈某对接业务,并签订玻璃购销合同。签约过程中,该厂工作人员杨某乙加盖“某玻璃工艺品厂”公章,合同载明负责人为杨某甲,并在委托代理人处签署“杨某乙”的名字。同日,杨某乙向江西某公司提供杨某甲身份证复印件,并出具担保书,表示自愿为该厂后续可能产生的欠付货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同时加盖工厂公章并签字。随后,陈某亦出具内容一致的担保书,自愿为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合同签订后,江西某公司依约供应部分货物,但某玻璃工艺品厂未按约定支付货款。2025年8月12日,杨某乙以某玻璃工艺品厂名义出具欠条,对欠付货款事实予以确认。后续江西某公司多次催款未果,遂向龙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查明,杨某乙作为该厂工作人员,以工厂名义与江西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并加盖公章,江西某公司已实际履行供货义务,且杨某乙后续出具欠条确认欠款,双方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购货方理应依法履行货款支付义务。同时,陈某自愿签署担保书,应对案涉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涉案主体长期拖欠货款,拒不履行合同核心义务,江西某公司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主张解除案涉玻璃购销合同,合法有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原经营者被判连带担责

针对本案核心争议点:已注销个体工商户的原经营者杨某甲是否需承担案涉付款责任?法院审理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个体工商户完成注销登记后,原经营者应及时上交、销毁公章及各类证照,彻底终止该经营主体的对外效力。本案中,杨某甲注销工厂后,未对公章进行上交、销毁,也未办理遗失报备手续,未留存任何合规处置凭证,放任他人冒用原有公章开展经营活动,且默许他人沿用原工厂名称、原址重新注册登记。该行为致使江西某公司有充分理由相信案涉交易主体合法存续、签约人员具备合法授权。

据此,杨某乙、陈某的签约及担保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法定构成要件,对应的代理行为合法有效。杨某甲未尽法定公章管理义务,存在重大过错。即便江西某公司在签约过程中存在审慎审查不足的过失,亦不能免除杨某甲的过错责任,杨某甲应对案涉货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法院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作出以下判决:确认江西某公司与已注销的某玻璃工艺品厂签订的玻璃购销合同予以解除;杨某甲、杨某乙、陈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带向江西某公司支付货款46303元。目前,该案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周琦 记者连永成)

编辑:赵海荣

校对:衷丽萍

审核:吴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