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毒品伪装成零食怎么防?
“赣法宝”法治直播间开展禁毒专场普法
来源: 赣法云客户端·新法治报 | 日期: 2026年06月29日 | 制作: 赵海荣 | 新闻热线: 0791-86847870
今年6月26日是第39个国际禁毒日。当晚,“赣法宝”法治直播间开展禁毒专场普法,特邀戒毒一线民警与刑事法律专家,结合江西本土真实案例,全方位拆解高发涉毒场景、厘清涉毒行为法律边界,为观众献上一堂兼具警示性与实用性的禁毒普法课。

直播现场(图/记者龚辰欣)
本场“赣法宝”法治直播间普法活动由江西省司法厅、江西省律师协会主办,江西省戒毒管理局协办,江西省强制隔离戒毒所民警刘思千、江西和常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陈骏杰担任嘉宾,江西法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郭俊主持。
撕开新型毒品的“伪装”
当前,毒品伪装手段层出不穷,不法分子将麻精药品等包装成奶茶、巧克力、“上头电子烟”,极具迷惑性。
刘思千分享了一起令人痛心的案例。一名女童9岁时因碍于情面尝试他人赠送的“网红跳跳糖”,仅吃一次便出现幻觉、失眠症状,一个月便形成严重心理依赖,无法正常学习生活。他提醒,新型毒品属于强效中枢神经兴奋剂,单次摄入就会损伤大脑前额叶神经。
刘思千还总结了毒品识别口诀:“三无”包装、来路不明、网红小众、口感异常,这些特征占两项以上,大概率为伪装毒品。他特别指出,校园周边私下流转、学生聚会分享、娱乐场所赠送等为新型毒品主要传播渠道,青少年需提高警惕。
“我没花钱购买毒品,只是朋友赠送、被动食用,应该不算违法吧?”针对这一认知误区,陈骏杰表示,我国涉毒认定秉持实质原则,持有、接收、传播、协助扩散、伪装毒品的行为均属于涉毒犯罪行为,达到一定数量即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贩卖毒品罪共犯。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完全不知情,否则不能以“不知情”为由免责。
厘清涉毒行为法律边界
围绕公众易混淆的责任边界问题,嘉宾梳理了吸毒、贩毒、容留他人吸毒三类行为的法律后果差异。
陈骏杰介绍,三类行为责任层级分明:单纯个人吸毒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可处15日以下拘留、罚款,并纳入全国禁毒动态管控系统,影响出行、住宿、征信等;贩卖毒品属重罪,无论数量多少一律追究刑事责任,量刑从拘役到死刑不等;容留他人吸毒系普通群众高发踩坑点,无论是家中、出租屋还是经营场所,单次容留三人以上、或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即构成刑事犯罪,留下终身案底。
针对“未成年人涉毒不用担责”的常见认知误区,陈骏杰指出,已满14周岁须对贩卖毒品罪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须对所有涉毒罪名负责,仅依法从轻处罚;案底会依法封存,依旧影响后续政审、升学、参军、考公。
刘思千表示,除法律处罚外,吸毒带来的身心损伤也很严重。长期滥用新型毒品会导致脏器衰竭、神经衰弱、精神分裂、性格扭曲,即便经过专业戒毒矫治、摆脱生理依赖,中枢神经损伤也难以完全修复,多数戒毒人员终身伴随失眠、抑郁、幻觉等后遗症。
拆解高发涉毒场景
为让普法内容更具警示性,嘉宾全方位拆解三类高发涉毒场景。
针对KTV交友诱导吸毒案,嘉宾指出,娱乐场所灯光昏暗、人员混杂,毒贩常以“免费、解压放松”为话术诱导青少年尝试,是常见的涉毒套路。从法律层面看,引诱未成年人吸毒的社会青年构成引诱、教唆他人吸毒罪,且为从重情节,未落实禁毒管控义务的涉事场所也将受到处罚,情节严重可能构成共犯。
针对网络暗语贩毒、快递运毒案,嘉宾提醒,不法分子常以“飞行、上头、助眠神器”等暗语伪装,通过线上匿名交易、快递夹层藏匿的方式售卖上头电子烟、管制安眠片、成瘾止咳水。此类管制药物滥用等同于吸毒,线上交易、快递运输同样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
针对当前青少年涉毒第一高发品类——依托咪酯电子烟,嘉宾指出,依托咪酯对中枢神经的损伤呈累积式发展,短期吸食会导致注意力下降、记忆力衰退,长期滥用可引发重度抑郁、幻觉躁狂等症状,成瘾过程隐蔽,易被家长误认为青春期叛逆。售卖、运输涉毒电子烟一律追究刑责,聚众吸食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即便是个人吸食也属行政违法。
(记者龚辰欣)
编辑:赵海荣
校对:陈卫星
审核:吴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