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同乘”出事故 酌情减轻供乘人责任
来源: 赣法云客户端·新法治报 | 日期: 2026年06月24日 | 制作: 何山 | 新闻热线: 0791-86847870
若好意搭载途中不慎发生交通事故,供乘人是否可减轻赔偿责任?日前,记者从寻乌县人民法院了解到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该院依法对无偿搭载他人、无故意及重大过失的驾驶人减轻赔偿责任,明确了“好意同乘”的司法处置标准。
本案原告钟某某与被告凌某某为工友。2023年11月30日,凌某某主动无偿搭载钟某某一同回家,在途中与被告陈某某所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凌某某、钟某某受伤,涉事两车均受损。
经公安交管部门勘查认定,陈某某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凌某某承担次要责任,钟某某无责任。后来,钟某某被评定为九级伤残。
各方因事故后续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钟某某将陈某某、凌某某及涉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寻乌县人民法院,主张各被告赔付其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7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供乘人凌某某无偿搭载钟某某,符合法律规定的“好意同乘”情形。法院依法酌定对凌某某的赔偿责任予以减轻,在其应当承担的事故责任范围内减轻30%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作出判决:由涉案保险公司赔付钟某某各项损失28万余元,由凌某某赔付钟某某各项损失5万余元。(谢剑英 记者连永成)
编辑:何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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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审:朱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