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车”为名 “借贷”为实
全南法院拨开迷雾成功调处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件
来源: 赣法云·新法治报 | 日期: 2026年06月22日 | 制作: 何山 | 新闻热线: 0791-86847870
近日,全南县人民法院“陈勤英调解室”成功调处一起特殊的返还原物纠纷案件。调解员凭借专业的办案能力,成功揭开民间借贷担保法律迷局,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实现案结事了。
拨开“借车”迷雾
据了解,该案原告为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刘某与被告钟某曾签订《借车协议书》,约定由钟某借用原告名下车辆,借用期限为两年。协议期满后,钟某未按约定归还车辆,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判令钟某返还涉案车辆。
案件调解过程中,调解员敏锐地发现案情存在多处疑点。刘某自述其先行购入钟某的车辆,再将车辆出借给钟某使用,该表述存在明显逻辑矛盾。同时,双方约定长达两年的车辆借用周期,却未约定任何出借费用,与日常交易习惯相悖。
针对诸多疑点,调解员逐一细致追问、耐心核实,双方当事人最终如实陈述案件事实。经核实,刘某并未实际购买钟某车辆,案件实质为钟某向刘某借款3万元。为保障债权实现,刘某要求钟某将自有车辆过户至其任职的汽车销售公司名下,作为此笔借款的担保。后续刘某亦对该事实予以确认,承认车辆过户行为实为借款对应的担保措施。
调解员进一步核查确认,涉案车辆自始至终由钟某实际占有、使用及管理,原告从未实际接收、管控车辆,钟某亦从未向原告支付任何车辆借用费用。结合全案事实,调解员认定,双方签订的《借车协议书》并非真实的车辆借用关系,实质是为保障债务履行设立的借贷担保约定,双方真实的基础法律关系为民间借贷关系,案涉担保方式属于非典型担保中的让与担保。
法律关系厘清后,双方当事人仍就车辆归属问题僵持不下。刘某主张钟某需即刻返还车辆,或按照市场价格支付3.5万元对价;钟某则表示,涉案车辆系其花费10万元购置,不同意返还车辆,但对3万元借款本金的还款义务无异议,自愿偿还借款。
精准释法
为妥善化解争议、公正处置纠纷,调解员向双方精准阐释相关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八条规定,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财产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用于担保债务履行的,该担保约定合法有效,债权人可就涉案财产变价所得优先受偿。同时,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明确规定,担保合同包含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案涉《借车协议书》正是典型的具备担保功能的非典型让与担保合同。
调解员明确告知双方,此类形式上的财产过户行为仅为担保债务履行的手段,并非真实的财产权属转让。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后,债权人应当返还担保财产;若债务人出现违约情形,债权人需通过拍卖、变卖、折价等法定清算程序实现债权,同时需遵循“多退少补”原则,无权直接取得担保财产的所有权。此外,《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六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债务不履行时担保财产直接归债权人所有的流质条款,依法属无效条款,直接扣留涉案车辆并无法律依据。
在调解员的专业释法与耐心疏导下,双方当事人摒弃争议分歧,回归民间借贷纠纷核心解决问题。刘某主动作出让步,同意钟某清偿全部借款本息后,配合将涉案车辆过户至钟某名下。
随后,调解员居中协调,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钟某分期偿还3万元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钟某付清全部本息后的一个月内,原告配合将涉案车辆过户至钟某名下。至此,这起以返还原物为表象、实质为民间借贷让与担保的复杂纠纷得到圆满化解。(钟超 记者连永成)
编辑;何山
校对:衷丽萍
复审:朱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