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接触交通事故如何定责?
全南县一驾驶人滥用远光灯被判承担35%民事赔偿责任
来源: 赣法云·新法治报 | 日期: 2026年06月18日 | 制作: 贾辛 | 新闻热线: 0791-86847870
夜间会车时不经意间的一束远光灯,或许会成为夺走生命的“隐形杀手”。近日,全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违规使用远光灯引发的交通肇事案:二轮电动车驾驶人撞人致死获刑,违规使用远光灯的面包车驾驶人承担35%民事赔偿责任。此案打破了不少驾驶人“无接触即无责任”的认知误区,进一步明确了远光灯滥用者的侵权责任边界。6月16日,记者专访办案法官、法律专家及一线交警,探讨滥用远光灯背后的安全隐患与法律责任。
滥用远光灯引发交通事故
夜间行车滥用远光灯,看似是轻微驾驶陋习,实则是暗藏重大风险的交通违法行为。2024年1月24日18时40分,夜幕降临,在全南县大吉山镇矿区路段,甲某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过程中,对向车道驶来一辆小型面包车,驾驶人乙某持续开启远光灯。强烈的远光灯造成甲某无法清晰观察前方路况,导致其驾驶的二轮电动车与路边行人丙某发生剧烈碰撞。甲某、丙某在事故中受伤,二轮电动车严重受损。丙某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不幸身亡。一场原本可以避免的悲剧,因一次滥用远光灯行为酿成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
事故发生后,全南县公安局交管大队第一时间介入勘查取证。经鉴定,甲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符合机动车认定标准,应按照机动车管理规范承担道路行驶义务。结合现场勘查结果、公共视频及当事人陈述,该大队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二轮电动车驾驶人甲某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违规使用远光灯的面包车驾驶人乙某承担次要责任,行人丙某不承担责任。
经查,乙某驾驶的小型面包车已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于保险有效期内。随后,公诉机关以甲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全南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死者家属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甲某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死者家属另行以乙某、某保险公司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乙某、某保险公司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法院基于同一事故事实、关联纠纷的审理需求,依法对两案合并审理。
厘清刑事和民事赔偿责任
全南县人民法院严格依据案件事实、证据链条及法律法规,对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民事赔偿责任作出界定,实现罪责刑相适应、过错与赔偿相匹配的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甲某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相关法规,因操作不当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经交管部门认定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法定构成要件。结合甲某的犯罪事实、事故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甲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民事赔偿部分,法院依法核定死者家属各项合理损失共计195万余元。法院审理认为,本次事故属于典型的“多因一果”交通事故,损害结果由多方过错共同造成,应严格区分各方过错程度与事故作用力大小,精准划分赔偿责任。
办案法官表示,甲某违规驾驶无牌机动车,面对突发状况处置不当,是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而乙某违规使用远光灯的行为,虽未直接引发碰撞,却制造了危险通行环境,直接导致甲某视线受阻、判断失误,是事故发生的重要间接诱因,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次要民事赔偿责任。
依据交管部门出具的主次责任认定结论,结合各方过错权重,法院确定赔偿比例:扣除前期已赔付款项后,甲某承担65%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共计113万余元;乙某承担35%的民事赔偿责任。
鉴于乙某涉案车辆已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及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且事故处于保险有效期内,按照保险赔付规则,其赔偿责任由投保保险公司承接。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责任限额内,赔付死者家属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79万余元。目前,判决已生效。
无接触不等于无责任
为何单纯滥用远光灯的间接过错行为,需要承担高额民事赔偿?未被追究刑责的间接侵权人,是否需要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办案法官表示,交通人身损害侵权责任的认定,不以车辆物理碰撞为前提,而是严格遵循侵权责任四大法定构成要件,即行为具有违法性、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客观存在人身损害结果。四大要件全部成立,即便是无接触事故,行为人也须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乙某的行为完全符合侵权责任法定要件。
法官强调,并非所有违规使用远光灯行为都应对次生事故担责。若事故与灯光滥用无因果关系、受害方存在故意或重大过错、受害方未履行避险义务或驾驶人合规使用远光灯,均可依法免责或减责。
上海段和段(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晴指出,民法典明确了过错侵权原则,物理接触只是侵权认定的辅助参考,核心在于是否创设危险、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引发损害。滥用远光灯属于典型过错侵权,其本质是驾驶人违反法定安全驾驶义务,创设了危险道路环境,剥夺他人安全行车能力,与事故损害结果存在直接法律关联。
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侵权人,是否应当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办案法官告诉记者,根据相关规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侵权人一般不予赔偿精神损害,其立法本意是避免双重惩罚,但其对象仅限“被追究刑事责任者”。甲某已被追究刑责,故不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乙某未被追究刑责,不享有该免责权利,仍应在其责任份额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针对公众关心的责任划分标准,办案法官介绍,“多因一果”交通肇事致死案件的责任裁量,以过错程度、因果力大小为核心尺度。直接肇事行为对事故起决定性作用,责任占比普遍在50%至90%之间,间接诱因过错责任占比多在10%至40%之间。
如何正确使用远光灯?
如何正确使用远光灯?为此,记者采访了交警,由其解析灯光使用规范、执法标准及避险技巧。
“交管部门明确,远光灯使用并非‘随心所欲’,仅有三类合法使用场景。”全南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南迳中队负责人林爽宇表示,这三类合法使用场景分别为:无路灯、照明不良的郊区及山区道路;超车时短暂交替远近光灯示意;空旷无车流的野外道路。会车、近距离跟车、城区照明良好路段、人员密集路段及雨雪雾低能见度天气使用远光灯,均属于法定交通违法行为,将面临20元至200元罚款、驾驶证记1分的行政处罚。
结合一线执勤经验,林爽宇介绍,滥用远光灯的安全隐患远超大众认知,除诱发车辆避让失误、失控外,还易引发正面相撞、闯红灯肇事、追尾、弯道坠沟、多车连锁事故等险情,是极易被忽视的“马路杀手”。无接触远光灯事故的认定,无需依赖碰撞痕迹,通过灯光检测、行驶轨迹、当事人陈述即可固定证据、划定责任。
林爽宇提醒,夜间遭遇对向远光灯炫目时,驾驶人应及时减速、目光偏移道路右侧,避免直视强光、握紧方向盘,切勿随意变道、猛打方向或紧急刹车,必要时可靠边停车避让。
(赖春文 何瑾 记者连永成)
编辑:贾辛
校对:陈卫星
复审:王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