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30年发现仍是法定夫妻

瑞昌法院发司法建议推动撤销一起错误婚姻登记

来源:  赣法云·新法治报     |    日期:  2026年06月17日     |    制作:  贾辛     |    新闻热线:  0791-86847870

  一次仓促的登记、一句口头的“婚姻解除”,让两人陷入婚姻身份错乱的尴尬境地。近日,瑞昌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瑞昌法院”)以一份精准有力的司法建议溯源纠错、联动破局,解开一桩尘封30年的“婚结”,实现法理、情理、事理的有机统一。

  篡改年龄结婚后又分手

  故事的伏笔,早在1995年便已埋下。

  当年,年少的陈秀琴与刘茂华经家人撮合,准备成婚。彼时,两人均未满法定结婚年龄,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为顺利办理婚事,双方家长自作主张,篡改两人户籍年龄,由男方父母持篡改信息的户口簿,前往当地有关部门代为办理了结婚登记。

  仓促登记后,两个年轻人相处数月因性格不合导致矛盾频发,最终感情破裂。1995年底,两人决定解除婚姻关系。刘茂华带着双方结婚证前往婚姻登记窗口,主动申请离婚。

  受限于当时基层婚姻登记流程不规范、电子化系统尚未普及,婚姻登记窗口工作人员仅当场收回两人的纸质结婚证,以口头告知“手续清了、没事了”,未出具任何书面离婚凭证,也未对婚姻登记档案、系统信息进行更正。

  年少的两人信以为真,以为婚姻关系就此彻底终结,便自此断联。

  尘封的婚姻登记“复活”

  2000年,刘茂华与现任妻子依法登记结婚、组建家庭。因当年民政登记系统不完善、数据未互通,档案未筛查出异常,刘茂华顺利申领新结婚证,家庭和睦、生活安稳,自始至终不知道自己名下仍挂着一段旧婚姻记录。

  陈秀琴分手后,也与他人组建家庭、共同生活多年,并孕育两名子女,但始终未办理婚姻登记。

  时间来到2025年,陈秀琴与相伴多年的伴侣分开,独自生活。在办理个人政务业务、核查身份档案时,她意外发现自己的户籍婚姻系统中,仍保留着1995年与刘茂华的结婚登记信息。

  尘封的婚姻登记骤然“复活”,让刘茂华、陈秀琴两人陷入困境。

  对陈秀琴而言,存续的婚史,直接导致个人婚姻状态异常,影响了政务办理;对早已再婚的刘茂华而言,系统双重婚姻记录,让他也陷入“隐性重婚”的法律风险之中。

  无奈之下,陈秀琴前往民政部门申请撤销旧婚姻登记,却被告知无法撤销。

  “我们在1995年就分开了,当年明明办了婚姻解除手续。难道为了销掉这条错误记录,我还要再去补办离婚手续、折腾两个家庭吗?”陈秀琴万般不解,遂诉至瑞昌法院,请求确认其与刘茂华的婚姻登记无效。

  错误婚姻登记被撤销

  案件进入审理后,承办法官调取了派出所原始户籍档案,追溯当年婚姻登记的原始材料,彻底查清案件来龙去脉。

  法律层面的难题随之显现:两人在1995年婚姻登记时,确实存在未达法定婚龄、篡改年龄、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违法行为,本属瑕疵婚姻。但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婚姻无效的认定仅适用于诉讼时仍未达到法定婚龄的情形。

  时隔30年,双方早已届满法定婚龄,法定无效事由自然消失。从审判规则来看,法院无法判决该婚姻无效,最终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这次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合规合法,却解不开当事人的30年“婚结”。

  面对这一“程序空转”风险,瑞昌法院没有止步于就案办案,而是坚持“如我在诉”。经深入研判,承办法官发现本案虽不符合判决无效条件,但符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关于“弄虚作假办理婚姻登记”的情形。

  “该案源于双方家长篡改年龄、隐瞒真实信息骗取登记,婚姻存续仅数月,无实质夫妻共同生活,加之早年行政登记不规范、未依法归档,最终形成长达30年的登记错误。”为此,瑞昌法院主动向民政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完整还原事实经过,明确该案登记瑕疵根源、法律适用依据,精准提出纠错方案,建议民政部门依法启动纠错程序,撤销该起错误婚姻登记。

  瑞昌市民政局收到司法建议后,高度重视这一历史遗留民生难题,立即调取陈年婚姻档案、逐项核查法院认定事实,经严谨审核、集体研判,全盘采纳法院司法建议,依法作出撤销1995年陈秀琴与刘茂华婚姻登记的行政决定。

  最终,这起长达30年的错误婚姻登记得以解除,陈秀琴与刘茂华各自过上了安稳生活。(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陈秋红 记者王白如)

  编辑:贾辛

  校对:陈卫星

  复审:王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