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奔驰撞了 他扔车跑了
弋阳县人民法院承办法官耐心调解促成当事双方达成分期赔偿协议
来源: 赣法云·新法治报 | 日期: 2026年06月05日 | 制作: 赵海荣 | 新闻热线: 0791-86847870
近日,弋阳县人民法院依法调解了一起财产损失赔偿案件,促使被告邵某与某租车行达成分期赔偿协议。
2025年5月,某租车行发现,4月29日租出去的一辆奔驰轿车合同已经到期,但租车人邵某未还车。工作人员拨打了邵某登记的电话号码,却无人接听。于是,工作人员调取车辆的定位信息,发现车辆停放在弋阳县某路段。
数日后,租车行经多方查找,才找到涉事的奔驰轿车,但该车车身多处划痕和破损,疑似发生了交通事故,而邵某却不知所终。
工作人员将车辆拖回租车行后,多次联系邵某,要求其自行将车辆送修并承担维修费用,但邵某迟迟未有实质行动。于是,租车行自行将车送至汽车4S店维修,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邵某支付租车款及车辆维修费。
案件立案后,承办法官详细查阅卷宗,考虑到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但被告消极应对,决定先尝试调解。经过多方查询,法官终于联系上邵某。
原来,4月29日,刚拿到驾照一个多月的邵某从租车行租用奔驰轿车,双方签订了租车合同,不仅约定了租车款,还写明:“若租车人操作不当、保管不当造成车辆损毁,则租车人应立即通知车行并向车行赔偿相应损失。”
邵某签字后将车辆开走。第二天,邵某因多起交通违法行为,驾驶证被记13分,并发生了单方事故,导致车辆多处受损。
按照合同约定,发生事故后,邵某应当及时与租车行联系,但担心担责的邵某直接将受损车辆丢弃在事故地点,并拒接租车行的电话。
弋阳县人民法院受案后,迫使邵某出面协商。起初,邵某表示汽车4S店维修费过高,他才20岁,经济实力薄弱,没有办法解决车辆赔偿问题。
法官耐心向邵某释明法律规定,告知其租用他人财产,因使用不善造成损坏,依法应当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同时也明确告知邵某,租车行有权在通知其自行修车后,其仍未修车的情况下,前往汽车4S店修车。
同时,法官也向租车行说明了邵某的经济情况,考虑到邵某年轻且没有刻意逃避债务的意思,租车行同意宽限邵某的付款时间。
经过法官多次沟通,邵某陆续向租车行支付了部分费用。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达成分期赔偿协议。
(林家亮 记者江国稳)
编辑:赵海荣
校对:王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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