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 2262件烟花爆竹藏家中

省公安厅公布5起打击查处涉烟花爆竹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来源:  赣法云·新法治报     |    日期:  2026年06月01日     |    制作:  赵海荣     |    新闻热线:  0791-86847870

自5月4日起,省公安厅组织全省公安机关常态化开展烟花爆竹“打非治违”行动。截至5月下旬,全省已查办刑事案件2起、行政案件121起,打击处理一批违法犯罪嫌疑人,收缴烟花爆竹14314箱、原材料24.65公斤。为严厉打击震慑涉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近日,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公布5起打击查处涉烟花爆竹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制作“战神”爆竹牟利受处罚

5月19日,鄱阳县公安局接群众举报线索,经调查处理,在李某家中查获爆竹1744件、烟花518件。经查,李某于2024年11月4日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后,将大量的烟花爆竹非法藏于离零售门店5公里外的家中。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以案释法:依据刑法有关规定,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025年2月起,施某丰在芦溪县租用闲置厂房,伙同黄某根非法制作“战神”爆竹。其中,施某丰负责提供原料、招工及销售,黄某根负责提供配件、运输货物并收取运费。两人分两批次生产销售,获利数千元。因施某丰、黄某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危险物质,芦溪县公安机关依法对两人分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以案释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非法运输烟花原料被刑拘

5月16日,省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高速交警七支队民警在泉南高速公路宁都南服务区开展治安巡查时,发现梁某驾驶的重型厢式货车所载货物为烟花爆竹。经查,梁某在未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运输烟花爆竹411件。目前,梁某已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

以案释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5月9日,万载县公安局民警在辖区黄茅镇铁山界省际卡口盘查时,发现一辆私家车后备厢内装有烟花内筒(含烟火药)228个、亮珠(烟火药)约3.4公斤。经查,男子张某因原工作的湖南浏阳某生产企业停业整顿,遂到黄茅镇某生产企业工作,在未取得任何许可的情况下,从原工作企业将上述危险物品运至新工作企业做样品试验。目前,张某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以案释法:依据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5月13日,吉水县公安局查处一起非法经营刑事案件。经查,戴某父子俩为牟取非法利益,在2025年至2026年2月期间,雇佣李某负责进货和销售,雇佣曾某开车运送烟花爆竹,从万载购买烟花爆竹非法运输至吉安,在吉安市境内非法销售批发烟花爆竹金额达200余万元。

目前,戴某父子俩、李某、曾某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以案释法: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记者龚辰欣)

编辑:赵海荣

校对:衷丽萍

审核:程乘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