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用他人视频文案被判侵权

省法院省检察院联合发布一批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

来源:  赣法云·新法治报     |    日期:  2026年06月01日     |    制作:  赵海荣     |    新闻热线:  0791-86847870

漫画/刘晨阳

为进一步深化民法典学习宣传教育,近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一批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涵盖景区“夜爬”、短视频“流量劫持”、养老纠纷、套贷转贷、出借微信号等时下热点问题,通过一个个鲜活裁判生动呈现民法典在定分止争、保障民生、引领社会风尚方面的重要作用。

“流量劫持”行为构成侵权

著名文史专家、江西某大学教授刘某于2017年4月立下公证遗嘱,将其名下银行存款遗赠给该大学文学院,用于设立寒门子女助学金。根据该大学规章制度,文学院受赠的公益性助学金统一由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接收。2021年4月,刘教授再次立下打印遗嘱,将其名下某银行的存款及利息遗赠给该大学基金会。刘教授立下该打印遗嘱时,有3名见证人在场,但3人未在打印遗嘱中签名。

2021年8月刘教授去世,生前无子女,配偶、父母均先于其去世。某银行因对遗嘱效力存疑,拒向该大学基金会划转款项。为此,学校基金会将某银行诉至法院。

生效裁判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公民通过立遗嘱将财产遗赠给相关组织,用于向善济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受法律保护。2017年4月,刘教授立下公证遗嘱,将银行存款遗赠给某大学文学院,用于寒门子女助学,该公证遗嘱合法有效。2021年4月,刘教授立下打印遗嘱,再次明确本人意愿。虽然见证人未在打印遗嘱上签字,具有瑕疵,但结合见证人陈述及公证遗嘱内容,可知刘教授的两份遗嘱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核心意愿一致。最终,法院判决某银行将刘某存于其处的银行存款及利息转至某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随着短视频行业的蓬勃发展,“流量劫持”行为高发频发,侵权人刻意“搭便车”,抄袭他人文案,劫持本应导向他人的流量和交易机会,严重破坏行业生态。

原告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是“瓷某某”抖音号的认证企业,2024年2月至6月创作了6条视频发布在抖音号上。

2024年5月至6月,被告某陶瓷店运营的视频号“某某瓷土”发布了6条视频。原告经比对,认为6条视频的讲解文案与原告文案基本相同,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生效裁判认为,根据著作权法规定,文字作品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但需满足具有独创性并属于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经审查,案涉5条文案在讲解相应主体时,展现了作者独特的语言风格和逻辑构思,包括修辞手法和文字表达之间的起承转合等,凝聚了足够的智力劳动,使用了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构成文字作品;剩余1条文案,因文案简短、内容单一,没有使用个性化的修辞方法,仅仅是信息清单的简单罗列,表达方式有限,不构成文字作品。被告未经原告授权擅自使用其5条文案,应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对原告主张予以支持。

养老机构失职致老人坠楼应担责

当前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安度晚年,养老机构安全直接关系老年人生命和财产安全,关系社会和谐稳定。

88岁的张某患有阿尔茨海默病、幻想症,是轻度失能老年人。此前,张某及其家属与某颐养院签订《养老服务合同》,约定该院为张某提供照护服务,包括“全门禁管理,保障安全;及时安抚情绪,心理慰藉”。合同履行期间,张某情绪不稳,多次向工作人员求助,值守人员只在门外简单应答,未按护理级别实施安抚、巡查等有效照护措施。

一天,张某自行攀爬四楼窗户,不料坠落至三楼平台,身体严重受伤致残。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颐养院承担赔偿责任。某颐养院辩称,事故系张某擅自脱离看护区域所致,防护栏因消防整改拆除属客观情况变化,养老机构无过错。

生效裁判认为,案涉养老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养老机构应依约履行照护与安全保障义务。养老机构明知张某为高龄失能老人,但却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巡查、安抚与干预服务,存在明显不当,已构成违约。同时,养老机构因消防整改拆除防护栏后,未采取替代性安全防范措施,存在安全隐患,其免责抗辩不能成立。

张某轻度失能,对攀爬窗户的危险性具有基本认知,自身存在一定过错。综合双方过错程度与原因力大小,法院判决由养老机构承担主要责任,张某自行承担一定责任。

随着消费信贷的普及,信用卡已融入群众日常生活。在实践中,出于人情或牟利等原因,套取信用卡资金转贷给他人的现象时有发生。

宋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许某借款,出具的欠条载明:“宋某向许某借款用于周转,因款项属于信用卡资金,本息等所有费用均由宋某承担,还款日前宋某确保信用卡无任何欠款。”宋某使用许某的信用卡透支消费,但未及时归还信用卡欠款和逾期还款利息,许某向宋某追讨所欠款项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检察监督,法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信用卡额度是银行信贷资金,出借信用卡供他人使用,本质就是套取银行信贷资金转贷。许某套取信用卡资金转贷给宋某使用,违反了金融监管规定,损害了金融市场秩序,其与宋某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许某主动放弃对利息的主张,最终法院判决由宋某返还许某借款的本金。

缺失家庭监护的未成年人可申请公职监护

张某和赵某协议离婚,约定两子女由张某抚养。张某去世后,赵某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无力抚养两子女,孩子只好随祖父母生活,但祖父母年迈体弱,无经济收入和监护能力,其他亲友也不愿担任监护人。

当地村委会工作人员经常照料两个孩子学习生活。鉴于两个孩子长期无人监护,影响正常学习生活,当地村委会向法院申请撤销赵某监护人资格,指定村委会担任两个孩子的监护人。同时,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检察院审查后向法院提出支持起诉意见。

法院采纳检察院支持起诉意见,判决撤销赵某监护人资格,指定当地村委会为两个孩子的监护人。判决生效后,检察院主动联合法院、民政、团委等部门开展跟踪回访,向两个孩子发放司法救助金、社会慰问金等,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落实教育政策保障金。

在网络交易中,微信实名注册人出借微信账号的行为不能对抗善意的交易相对人。根据民法典规定,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从事陶瓷工艺创作的夏某通过微信将陶瓷作品卖给了贾某,但迟迟未收到货款。夏某催讨未果,将贾某诉至法院。由于贾某未出庭应诉,亦未向法院提交任何书面材料,法院缺席判决贾某向夏某支付货款。然而,在执行过程中,贾某却以自己不是适格的被执行人为由向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院调查发现,贾某将他实名认证的微信账号出借给了同学李某使用,李某借用贾某微信账号与夏某订立买卖合同,并在收到货后失联。

夏某基于对微信实名认证信息的信赖订立买卖合同,贾某虽非实际交易人,但作为微信账号实名注册人依法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最终,法院和检察院联合开展释法说理,促成夏某与贾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记者王琨)

编辑:赵海荣

校对:陈卫星

审核:程乘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