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生态破坏者成为守护者
贵溪法院构建《生态环境保护令》执行共治格局
来源: 赣法云·新法治报 | 日期: 2026年05月29日 | 制作: 何山 | 新闻热线: 0791-86847870


为进一步提升环境资源审判质效,积极引导相关违法犯罪人员从生态“破坏者”向环境“守护者”、法治“宣传员”转变,5月20日,贵溪市人民法院依法向被判处缓刑的涉环资刑事案的周某发出《生态环境保护令》。
近日,贵溪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伐林木刑事案件。据悉,2024年9月至10月,周某在未取得涉案集体山场林木所有权、未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6次雇请工人擅自在某乡镇集体山场盗伐林木并对外售卖,累计非法获利6000元。经鉴定,周某盗伐林木涉及林地面积8.28亩,林木蓄积量达20.986立方米,仅林地碳汇功能一项每年便造成生态价值损失7098.27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国家森林法律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集体所有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综合全案事实、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
判决生效后,法院于5月20日依法向周某送达《生态环境保护令》,责令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严格按照要求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及环境资源法治宣传等活动,以自身违法犯罪经历现身说法,用真实案例警示群众严守生态保护红线、自觉遵守环资法律法规。
近年来,贵溪市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将《生态环境保护令》作为环资审判工作的重要抓手,不断完善制度体系、强化部门协同、丰富履行模式,推动生态司法保护从“末端惩治”向“源头预防”转型、从“单一惩戒”向“多元修复”升级。为确保《生态环境保护令》规范适用、有效执行,2023年6月,贵溪市人民法院联合贵溪市司法局出台《环境资源刑事犯罪缓刑人员执行〈生态环境保护令〉的工作指引》,对《生态环境保护令》适用范围、公益活动形式、监督管理机制、惩戒措施等作出明确规定,为缓刑人员履行生态保护义务提供清晰指引。
在实践中,贵溪市人民法院着力构建“法院主导、司法行政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生态环境保护令》执行共治格局,创新推出“生态普法+义务巡视+劳务代偿”多元履行模式,既让违法者接受法治教育,又以实际行动参与生态修复,真正实现“办理一案、修复一片、教育一方”的效果。
截至目前,贵溪市人民法院已累计发出《生态环境保护令》26份。(甘兆扬 黄可欣 记者谢欣)
编辑:何山
校对:衷丽萍
复审:吴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