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借钱 父亲也签名算担保吗?

全南法院:在家属栏签字仅能视为对借款事实知情,不构成共同借款或担保

来源:  赣法云·新法治报     |    日期:  2026年05月27日     |    制作:  何山     |    新闻热线:  0791-86847870

日常生活中,亲友间借贷、交易时签字作证的情况十分普遍,而欠条上的签名因书写位置、有无身份标注等产生差异,极易引发责任认定争议,如何区分签名者为见证人、保证人或共同借款人,成为民间借贷纠纷中的常见难点。5月25日,记者从全南县人民法院了解到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院依法判令借款人小林向出借人小美(均为化名)偿还借款本金4万余元及利息1000元。同时明确,借款人父亲仅在欠条家属栏签名,无共同借款、担保合意的,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记者了解到,原告小美与被告小林曾为情侣关系,被告老林系小林的父亲。2022年间,小林多次向小美借款,小美通过现金交付、微信转账、银行转账、支付宝转账等多种方式向小林支付款项,各类转账凭证累计金额达4万余元。

借款发生后,小林向小美出具欠条一份,小林及其父亲老林共同在欠条“欠款人及家属”署名位置签字确认。借款期限届满后,小林和老林始终未偿还任何款项。小美多次催收未果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小美主张,案涉全部借款均已实际交付给小林,老林自愿在欠条上签字,系作出共同借款、共同偿债的意思表示,应当对案涉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本金及对应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小美提交的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电子凭证,以及小林签字确认的欠条等证据,能够完整印证其向小林出借4万余元款项的事实,双方借贷关系真实、合法、有效,小林作为实际借款人,应当依约履行还款义务。

案涉欠条明确约定,借款还款期限为2023年3月底,同时约定逾期还款需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三倍计算利息。还款期限届满后,小林未按期足额清偿借款,已构成违约,小美主张其偿还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结合原告诉请及案件事实,法院对小美要求小林归还借款本金4万余元、支付利息1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针对本案争议焦点,即老林是否需要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法院作出详细界定。法院认为,合同具有相对性,债务承担的核心依据是当事人是否具备共同借款、共同偿债或提供担保的真实意思表示。经查,案涉全部借款的实际收款人均为小林,现有证据仅能证明老林以家属身份在欠条上签字,无任何证据证实其存在共同借款、自愿加入债务或为案涉借款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

结合民间借贷交易习惯,家属在欠条“欠款人及家属”处签字,仅能视为对借款事实的知情与确认,不能直接推定其自愿承担还款责任。因此,小美主张老林共同偿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承办法官提醒,民间借贷中签名事关法律责任承担,民众需秉持谨慎态度对待各类借贷文书签字行为。无论是出借资金还是向他人借款,均应规范书写借条、欠条,确保文书内容清晰、准确、无歧义。签名人员务必明确标注自身身份,区分借款人、保证人、见证人等不同法律身份,切勿随意在借贷文书上签字。法律尊重当事人真实、清晰的意思表示,同时要求每位公民对自身的法律行为承担相应责任,落笔需审慎,杜绝因随意签名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李琪 记者连永成)

编辑:何山

校对:衷丽萍

复审:吴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