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了产假不能享受年休假?
南昌一女职工申请劳动仲裁获支持
来源: 赣法云·新法治报 | 日期: 2026年05月26日 | 制作: 何山 | 新闻热线: 0791-86847870
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后,是否还能享受当年带薪年休假?近日,南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审结一起女职工劳动权益争议案,明确产假与带薪年休假为相互独立的法定假期,休产假不影响年休假权益,为同类争议处理提供了指引。
据了解,张女士系南昌某企业职工,生育后按规定享受法定产假。返岗后,张女士发现上年度尚有3天带薪年休假未休,遂向用人单位提出安排补休,或依法按日工资收入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用人单位以“已休产假,不应再享受年休假”为由拒绝支付。双方协商未果,张女士向南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南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认为,女职工依法享有产假与带薪年休假两项法定权利,二者性质不同、功能不同、法律依据不同,不得相互替代或抵销。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职工不享受当年年休假的情形仅限于:依法享受寒暑假且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不扣工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等法定排除情形。女职工休产假并未列入上述排除条款,因此,用人单位不得以休产假为由剥夺或限制女职工年休假权利。与此同时,女职工休产假是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赋予的特殊劳动保护权利,带薪年休假是《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赋予全体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两项制度并行不悖,用人单位不得附加限制条件或单方免除法定义务。
经仲裁员释法说理,用人单位纠正错误认识,认可张女士年休假权益不受产假影响。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1800余元。(周佳敏 记者方维芳)
编辑:何山
校对:衷丽萍
复审:吴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