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法典在身边⑩丨河长们,法典给了你们哪些“尚方宝剑”?

来源:  新法治报     |    日期:  2026年05月21日     |    制作:  龚迎霞     |    新闻热线:  0791-86847870

  某地的一名乡级河长老黄,每个月要巡河四次,每次走十几公里。他发现河里有垃圾,要协调村里去清;发现有人偷偷排污,要上报县生态环境局。但生态环境局的人手不够,常常来了也是劝导为主,不能当场处罚。老黄觉得,“河长”这个头衔,听起来挺大,但手里没“硬家伙”,说话不硬气。

  江西是河长制的发源地之一。早在2015年,江西就在全省推行“河长制”,比全国全面推行还早一年。全省有河长、湖长、林长近10万人,覆盖所有河流、湖泊、森林。他们大多是基层干部兼职,巡河巡林、发现问题、协调处理,工作量很大,但权力有限。

  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法典”)此次为基层治理送上了“尚方宝剑”。河湖长制、林长制首次纳入法律范畴,县级分局的独立执法权得到明确赋予,跨部门协调机制也实现了法定化。像老黄这样的基层工作者,腰杆可以更硬了。

  一、河湖长制、林长制:从“地方经验”到“国家法律”

  过去,河长制主要依靠政策文件推动。2016年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2017年在全国范围内推开。但在法律层面,河长制一直缺乏明确依据。部分地方的河长存在“只挂名不出力”的现象,有的地方甚至因领导更换而改变工作思路,导致制度缺乏持续性。

  法典在总则和生态保护编中明确规定:国家建立河湖长制、林长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河湖长、林长责任体系,明确职责分工,强化监督考核。

  这意味着两件事:

  第一,河长、林长不再是“可有可无”的兼职,而是法律规定的法定职责。不履职、履职不到位,可能被追责问责。法典第五编法律责任中明确,对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失职渎职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各级党委政府必须为河长、林长提供制度保障。包括人员、经费、培训、考核等。不能再“只挂牌子、不给椅子”,让河长“光杆司令”去巡河。

  江西的一名县级河长办主任说:“以前我们推动河长制工作,主要靠‘发文件、开会、督查’,法律依据不足。现在法典明确了,河长制是法定的,各部门必须配合,我们协调起来顺畅多了。”

  二、县级分局独立执法权:从“有责无权”到“现场办案”

  文章开头老黄遇到的困境,根源之一是县级生态环境分局没有独立执法权。

  按照过去的规定,县级分局是市局的派出机构,不是独立的行政主体。要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必须报市局审批。市局派人来调查、取证、下达处罚决定,流程走完可能需要一两个月。等处罚下来,企业可能已经停产、搬迁甚至注销了。

  法典这次明确:县级生态环境分局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这意味着,分局执法人员发现违法行为,可以当场取证、当场立案、当场下达处罚决定。过去需要跑市局审批的案子,现在分局自己就能办。效率大大提高,威慑力也极大增强。

  一家县级分局的执法人员说:“以前我们去查一个非法炼油点,取证后报市局,等处罚决定下来,那个点已经搬走了。现在我们现场就能查封、扣押、立案处罚,企业当场就傻眼了。”

  当然,权力大了,责任也大了。法典同时规定,对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滥用职权的,要追究法律责任。县级分局必须规范执法程序、完善内部监督,确保每一起处罚都经得起检验。

  三、跨部门协调:从“九龙治水”到“攥指成拳”

  基层治理的另一个难题是部门扯皮。一个环境问题,往往涉及环保、水利、林业、农业、城管、公安等多个部门。过去,没有法律要求他们必须配合,协调全靠“面子”和“人情”。

  法典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加强部门协同配合。

  这个机制可以有很多形式:联席会议、联合执法、信息共享、线索移交……关键是“必须”二字。不是可做可不做,而是法律要求做。

  江西赣州在治理稀土矿山污染时,就建立了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林业等多部门联合工作组,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验收。法典出台后,这种模式可以在全省推广。

  一名参与过联合执法的环保干部说:“以前我们请水利、农业部门配合,人家说‘这不是我的事’。现在法典说了,要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各部门有义务配合。我们再发函,对方就得接,就得办。”

  四、生态保护补偿:上游护水,下游“买单”

  基层河长们最头疼的问题之一,是跨界污染。自己管好了,上游来水是脏的,下游照样骂你。

  法典的解决方案是: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下游受益了,要给上游“付费”。谁保护,谁受益;谁受益,谁补偿。

  对基层河长来说,这意味着:你巡河、清淤、治理农业面源污染,不是“白干”,而是有经济回报的。上游地区通过生态补偿资金,可以用于生态修复、环保设施建设、对农民的补贴等。

  江西与广东在东江流域的生态补偿已经实践多年。江西寻乌、定南等县,作为东江源头,每年获得广东的补偿资金,用于水源地保护、农村环境整治。当地河长们说:“以前我们护水,下游享福,我们心理不平衡。现在有了补偿,觉得公平了,干活也有劲了。”

  法典将这项制度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并鼓励受益地区与保护地区通过协商建立横向补偿关系。未来,江西的基层河长们可以更有底气地向上游或下游“谈条件”。

  五、督察与考核:不只是“戴帽子”,还要“动位子”

  基层干部最怕什么?怕“干好干坏一个样”,怕“问责不公平”。

  法典规定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以及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让考核问责更加刚性、更加公平。

  督察: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对地方党委政府履行环保责任情况进行监督。督察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审计:领导干部离任时,要对其任职期间自然资源资产保护情况进行审计。如果造成严重生态破坏,即使离任了也要追责。

  这些制度不是新创设的,但法典把它们上升为法律,执行力度更强了。基层干部不能再心存侥幸,以为“领导换了就没事了”。

  一名被约谈过的县级河长说:“以前巡河,发现问题能拖就拖。现在法典明确了督察制度,拖不过去。而且离任审计不是开玩笑的,你签字批的项目,破坏了生态,过几年还要找你。”

  当然,公平也很重要。法典要求,对认真履职、成绩突出的,要给予表彰奖励。不是只“问责”不“奖励”。基层干部只要依法依规办事、真抓实干,法律会保护你。

  六、从“人治”到“法治”,基层治理的升级

  回过头看,法典给基层治理带来的最大变化,不是多了几条罚则、几项制度,而是从“人治”走向“法治”。

  过去,基层环保工作靠的是“领导重视”,领导重视了,各部门就配合;领导换了,工作可能滑坡。河长制靠的是“个人责任心”,负责的河长天天巡河,不负责的河长一年不去一次。

  现在,法典把这些都变成了“法律义务”。河长必须履职,否则追责;部门必须配合,否则违法;补偿必须到位,否则可以起诉。

  这不是“管死”基层干部,而是给他们“赋能”。有法可依,说话才有底气;有法保障,做事才有后盾。

  一名在乡镇干了八年的老河长说:“法典给了我们三样东西:权、钱、责。权,是独立执法权;钱,是生态补偿;责,是督察考核。有这三样,我们才能真正把河管好。”(郭联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