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实际消费却索高额赔偿

抚州两级法院对虚假维权行为说“不” 专家支招治理职业索赔人乱象

来源:  赣法云·新法治报     |    日期:  2026年05月20日     |    制作:  贾辛     |    新闻热线:  0791-86847870

  “没有实际交易,却索要5000元赔偿;索赔无果,便将监管部门告上法庭。”近日,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由虚假维权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厘清正当消费维权与恶意索赔牟利的法律边界。

  近年来,恶意索赔行为屡见不鲜,这类职业索赔人游走在法律边缘,以寻找商品瑕疵、广告宣传漏洞为突破口,通过投诉、举报、诉讼等手段向经营者施压,索取高额赔偿。这种行为看似是“维权”,实则早已偏离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初衷,不仅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更大量占用行政监管和司法审判资源,成为亟待破解的治理难题。

  精心设计索赔“剧本”

  2024年,江苏男子梁某海在抚州市某公司运营的电商平台下单租赁一台“99新iPhone 15 Pro Max”,订单显示总租金为9690元。但梁某海提交订单后一直未支付,按照平台交易规则,商家在合理期限内取消了该订单,双方的租赁交易尚未进入实质履行阶段。之后,梁某海通过12315平台,以“无法查看经营者营业执照”“平台未提供评价途径”为由,举报该经营者违反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并明确提出“请求举报奖励”。

  抚州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后,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组织双方调解。调解过程中,梁某海表示,只要商家支付5000元赔偿,便自愿撤回举报。商家明确拒绝,认为梁某海未产生任何实际消费,无实际损失。

  该局经过调查核实,确认该电商平台首页已清晰公示公司主体信息,且具备完整的评价功能,不存在梁某海举报的违法违规情形,遂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处理,并在12315平台向梁某海作出了答复。

  索赔举报未果后,梁某海向南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抚州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法院审理后认为,抚州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而梁某海未支付款项,未产生实际消费,其权益未受到损害,举报的核心目的是获取高额赔偿和举报奖励,主观目的不具有正当性,认定缺乏诉的利益,不具有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据此裁定驳回起诉。

  梁某海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采信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近一年来,梁某海在全国多地反复通过12315平台发起同类举报,都是盯着商家轻微违规瑕疵,借机索要高额赔偿。”办案法官付伟介绍,“这类职业索赔人的操作模式固定,专门利用监管部门必须依法履职的义务,抓住中小商家怕麻烦、想息事宁人的心理,靠‘未交易、先举报、硬索赔’的方式,把公共监管程序当成自己的牟利工具。”

  从“找瑕疵”转向“造漏洞”

  上述案件并非个例。记者梳理近年来多地法院审理的相关案件发现,职业索赔行为呈现出“套路化、专业化、规模化、跨区域化”的趋势,并逐渐从“找瑕疵”转向“造漏洞”。

  “他们大多采取游走式作业,目标锁定那些经营不够规范、易找到违规瑕疵的小商家,聚焦粮油、食品、日用品等与民生密切相关的特定领域。”付伟介绍,早期的维权带有一定的监督属性,多针对过期变质、假冒伪劣等实质性质量问题,现在的索赔切入点多是不影响商品质量、不侵害消费者安全的细微问题,比如:标签用字错误、宣传语句表述模糊、营业执照公示位置不够醒目、评价入口布局不合理、包装字体行距不规范等。

  值得警惕的是,部分职业索赔人制造违规场景栽赃商家,已突破了法律、道德底线。“我们核查发现,有人专门在超市公共视频盲区,调换、放置过期食品到货架上,随后拍照‘取证’发起索赔,手段隐蔽、欺骗性极强。”付伟介绍。

  在索赔金额方面,行业并无统一标准,完全由索赔人主观决定,单次索赔普遍数千元。

  付伟透露:“他们有专门的社群圈子,群内实时共享各地监管松紧程度、易索赔区域、部分商家信息,还会互相传授取证技巧、谈判话术、诉讼套路等,最直观的危害就是挤占公共资源。”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谢红星表示,上述案件判决的核心价值在于通过“诉的利益”审查,将行政诉讼从牟利性维权链条中剥离出来。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只有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主体才有权起诉,行政诉讼保护的是法律上的权益,而非利用投诉、举报、诉讼连续施压形成的交易筹码。

  本案中,梁某海诉讼目的明显偏离消费权益救济本身,该判决防止了消费者保护制度被异化为职业索赔人的牟利工具。

  职业索赔人的套路

  职业索赔人乱象的蔓延,不仅损害了商家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经营秩序,更大量占用了行政监管和司法审判资源,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目标背道而驰。“首要原因是惩罚性赔偿的制度红利被过度利用、恶意异化。”谢红星表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初衷是增加经营者违法成本,倒逼商家合规经营。但是现在被部分人曲解、滥用,把公共监督制度异化成个人的牟利工具。”

  其次,数字电商模式大幅降低了职业索赔人的作案成本。“网络交易场景下,商家公示信息、页面功能、宣传文案等全部公开可查,索赔人可以足不出户、跨区域批量检索问题,以便锁定目标。”谢红星表示,“像梁某海这种零交易、零消费的案件,在传统线下场景很难实现。但线上平台规则、线上投诉渠道,让低成本、规模化、跨区域索赔成为常态。”

  与此同时,基层监管与司法资源极易被程序性“绑架”。谢红星介绍:“职业索赔人已经形成固定套路:一是检索找茬,二是私下谈钱,三是平台举报,四是申请复议,五是提起诉讼。层层走程序、反复施压,让基层执法、司法人员疲于应对。多数轻微瑕疵案件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追责难度大,导致违法成本、牟利风险低,变相纵容了乱象蔓延。”

  此外,中小商家普遍存在短板,也为职业索赔提供了生存土壤。“一些中小电商、个体工商户虽没有实质性质量欺诈、安全违规问题,但是在资质公示、标签规范、宣传话术等细节上不够严谨。”谢红星坦言,“轻微的违规瑕疵,本可以通过整改、提醒纠正,却被无限放大为高额索赔的筹码,这也是职业索赔屡打不绝的重要原因。”

  专家建议:全链条联动处置

  今年4月15日,新修订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正式施行,从制度层面为整治职业索赔人乱象提供了明确依据。新规清晰划定“正当维权”与“牟利索赔”的红线,明确不为生活消费需要的投诉举报一律不予支持,从源头挤压职业索赔生存空间。

  结合新规精神与司法审判、市场监管实践,谢红星提出“三分法”治理思路,以实现精细化、差异化治理,杜绝一刀切。

  畅通消费者合法维权渠道,对真实生活消费中遭遇欺诈、质量缺陷、食品安全问题的维权诉求全力提供保障,充分发挥消费者监督在市场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对于商家营业执照公示不规范、页面信息疏漏、标签细微错误等不影响消费安全、不会误导消费者的轻微经营瑕疵,坚持过罚相当原则,以行政指导、提醒整改、首违不罚为主要治理方式,杜绝小瑕疵重处罚,切实减轻中小商户经营压力;针对造假、调包栽赃、虚构交易,借助举报、诉讼等方式要挟商家牟利的恶意索赔行为,依法驳回其诉求,对涉嫌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责,提高恶意索赔的违法成本。

  针对地方基层落地执行难、行为判定标准模糊、行刑衔接不畅等问题,谢红星建议细化省级治理细则,构建可落地的治理体系。

  “首先,建立异常投诉举报识别清单。依托新规授权,细化批量投诉、重复举报、无真实消费、超生活消费需求、以撤销举报换赔偿等异常行为判定标准,让基层执法有据可依。”谢红星表示,“其次,搭建省级异常行为风险数据库。建立内部风险提示机制,对高频索赔主体动态研判、分类分流,同时设置异议、复核、移出机制,精准区分恶意牟利者与普通消费者、公益打假人的边界,防止误伤正当维权行为。”

  “同时,严格落实投诉举报分轨规范处置,纠治职业索赔人滥用监督举报权、将公共监督权异化为私人牟利筹码的乱象。”谢红星建议,出台经营主体轻微瑕疵合规整改清单,完善行刑衔接标准化流程,对恶意制造违法场景、敲诈牟利等行为,实现市场监管、公安、检察、法院全链条联动处置,形成治理合力。

  谢红星指出,治理职业索赔人乱象不能变成反打假。对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等涉及安全底线的问题,坚持严查严处;对消费者的合理维权诉求,依法充分保障;对以牟利为目的、恶意滥用投诉举报程序的行为,实施精准识别、分类处置,同步实现消费者权益保障、经营者安心经营和法治化营商环境提质增效。

  (吴子懿 记者刘学龙

  编辑:贾辛

  校对:陈卫星

  复审:朱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