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职主妇遭遇车祸索赔误工费

瑞金市人民法院:家务劳动与社会劳动具有同等价值,支持诉讼请求

来源:  赣法云·新法治报     |    日期:  2026年05月19日     |    制作:  贾辛     |    新闻热线:  0791-86847870

  全职主妇不慎遭遇车祸后,能否主张误工费赔偿?近日,瑞金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明确支持了全职主妇的误工费诉请。该案的判决消除了“全职主妇无收入就无误工损失”的认知误区,清晰传递出“家务劳动与社会劳动具有同等价值”的司法理念,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司法指引。

  据悉,原告刘某某系全职主妇,日常主要承担操持家务、照料家人的职责。2025年9月14日,被告梁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追尾了搭载刘某某的小型客车。碰撞后,小型客车冲入路旁水沟,造成刘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当地公安交管部门依法认定,梁某对该起事故负全部责任。

  刘某某的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然而,在后续赔偿协商过程中,双方就误工费赔付问题陷入僵局。保险公司及肇事司机梁某均以刘某某系全职主妇、无固定工作及工资收入为由,主张其不存在误工损失,拒绝赔付误工费。因协商未果,刘某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将梁某诉至瑞金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误工费、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刘某某在事故发生时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具备劳动能力。其虽未外出务工,未取得显性工资收入,但长期从事家务劳动,客观上节约了家庭聘请家政服务等相关成本,为家庭稳定运转创造了相应经济价值。此次因交通事故受伤后,刘某某无法正常从事家务劳动,必然产生相应的误工损失。据此,法院结合相关赔偿标准重新核算后,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被告梁某赔偿原告刘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40424元。目前,该笔赔偿款已全部履行到位。

  法官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胡怡 记者连永成)

  编辑:贾辛

  校对:衷丽萍

  复审:朱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