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用12个字被判赔3500元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字体侵权纠纷案
来源: 赣法云·新法治报 | 日期: 2026年05月14日 | 制作: 聂琪 | 新闻热线: 0791-86847870
近日,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字体侵权纠纷案,判决被告景德镇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向文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3500元。
2016年6月,文某公司创作完成“W字体”,并依法取得了国家版权局的著作权登记。同年8月,文某公司将该字体公开发表于其自有网站。此后,文某公司发现,景德镇某公司在其经营的淘宝店铺商品详情页面中,擅自使用了12个由文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W字体”单字。
文某公司认为,对方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W字体”,侵害了其著作权,遂诉至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共计3.2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W字体”在布局结构、起笔断笔方式、笔画长短曲直等方面,体现了独特的美感,形成了特有的书写风格,与通用字体存在明显差异,具有独创性,符合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特征。经比对,景德镇某公司在商品详情页中使用的字样,与涉案权利作品对应的汉字基本一致,整体视觉效果无实质性差异。
景德镇某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将与案涉作品基本无差异的字体用于网络销售宣传页面,且使公众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侵犯了文某公司对案涉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字体不仅是信息传递的载体,也凝结了设计师的创作智慧。”承办法官表示,当一款字体在笔画形态、设计布局上展现出独特的审美取舍,并与通用字体形成显著区别时,即具有独创性,应当作为美术作品获得法律保护。经营者在网店页面、产品包装、广告宣传等商业场景中使用此类字体,属于对美术作品的复制和网络传播行为,必须事先取得权利人的授权许可。
(吴清莹 魏雨欣 记者王白如)
编辑:聂琪
校对:衷丽萍
复审:曹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