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取客户信息后离职
成立相同业务公司牟利

省检察院发布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来源:  赣法云·新法治报     |    日期:  2026年04月27日     |    制作:  何山     |    新闻热线:  0791-86847870

今年4月26日是第26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当日,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发布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一:江西博某新技术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分别对其工程造价、土建计量等工程管理软件享有著作权。2018年至2023年10月,张某松、蒲某学等4人未经上述权利人许可,制作、销售涉案软件的实体锁、网络锁等各类产品。其间,张某松招聘孙某志等7人、蒲某学招聘张某从事销售、发货、售后、收款等工作。经鉴定,使用上述实体锁、网络锁等均可避开或破坏权利人为软件设置的技术措施。经查,张某松等人非法经营数额10万元至3067万元不等,违法所得4万元至400万元不等。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先后对张某松等12人提起公诉。法院一审判决,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张某松等12人有期徒刑七年至六个月不等,判决张某松等3人赔偿江西博某新技术有限公司等4家权利企业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90万元。部分被告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甲公司主营光学仪器、测绘仪器等外贸销售,在经营过程中整理积累了大量客户信息,并通过加密储存、分级使用等方式保护上述信息。张某、方某某系甲公司前员工。张某在任职期间,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使用他人账号密码等手段,复制了甲公司分散、加密储存的2.7万余条客户信息。2022年底至2023年初,张某、方某某先后从甲公司离职,共同出资成立乙公司经营相同业务。2023年5月,张某、方某某共谋将从甲公司获取的客户信息用于乙公司发展业务。经审计,乙公司利用上述客户信息成功交易128单业务,销售收入325万余元,造成甲公司损失84万余元。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张某、方某某提起公诉。法院认定张某、方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目前,判决已生效。

案例三:2021年3月至2024年,杨某明等人注册公司、租赁厂房、购买设备后生产汽车前挡风玻璃,在未获得相关汽车品牌等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从网上下载相关品牌的商标标识,通过丝网印刷工艺将上述商标标识印在玻璃上,冒充正品销售至全国各地,非法经营数额600余万元。熊某平等人作为下游销售商,明知是假冒商标的汽车前挡风玻璃,仍进货并加价销售。万载县人民检察院对杨某明、熊某平等9人提起公诉。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杨某明等4人、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熊某平等5人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八个月不等,部分人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目前,判决已生效。(首席记者王琨)

编辑:何山

校对:陈卫星

复审:吴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