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弃修理厂拖出天价租车费
新余渝水法院:未及时止损,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来源: 赣法云·新法治报 | 日期: 2026年04月21日 | 制作: 贾辛 | 新闻热线: 0791-86847870
20岁小伙李某租一辆豪车和朋友兜风,不料朋友驾车失控发生交通事故,李某将事故车丢在修理厂后不闻不问,拖出高额租金账单。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这起汽车租赁合同纠纷案。
2025年2月,李某与新余市某租车公司签订租赁协议,租下一辆豪车,日租金350元。有一天,李某朋友开该车时撞上一棵树。
事故发生后,李某没有报警和报保险公司,自作主张将车送往修理厂,并向租车公司口头承诺会承担修车费及维修期间的租金。然而,这一承诺成了空头支票。租车公司多次询问车辆维修进度,反复提醒拖延会导致租金持续累积。但李某对车辆不管不问,车辆就这样在修理厂待了大半年。
直到2025年7月,租车公司才得知李某从未支付过任何修理费。无奈之下,该公司于同年11月自行将车辆从修理厂收回。此时,距离租车当日已过去264天。租金累计达9.24万元,扣除已支付部分,李某仍拖欠4.69万元。多次催要未果后,租车公司将李某诉至法院。
庭审中,李某辩解:“车不是我撞的,修车费该找开车的人要,车子一直在修理厂,我后来一天没开,凭什么还要付租金?”
承办法官指出,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李某作为承租人,负有保证车辆完好归还的义务,车辆损失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至于车辆实际驾驶人是谁,属于李某与朋友之间的另一层法律关系,李某可另行向其追偿。同时,车辆因事故受损无法正常运营,产生的停运损失属于出租方的经济损失,这个经济损失不是说“没开”就能避免的。
听完承办法官的释法明理,李某懊悔不已,坦言因不懂法又怕父母责备,才选择逃避,最终让小事故拖成了大债务。
经承办法官多轮调解,租车公司作出让步,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李某承诺支付剩余部分租赁费3.2万元,纠纷就此化解。
法官提醒,租车时务必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切勿随意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若发生事故,应第一时间报警、报保险公司并通知出租方,通过正规程序及时止损。(黄小红 胡杰 记者艾钰)
编辑:贾辛
校对:陈卫星
审核:曹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