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有票”成空头支票

樟树市人民法院判令违约方退赔损失

来源:  赣法云·新法治报     |    日期:  2026年04月15日     |    制作:  聂琪     |    新闻热线:  0791-86847870

热门演唱会一票难求,“内部渠道”“主办方亲戚拿票”成了黄牛圈揽客金字招牌。南昌市民杨女士就为此付出惨痛代价,花12万余元托人购买70张演唱会门票,最终只拿到5张,对方拖欠剩余票款并失联。日前,樟树市人民法院对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判令被告限期返还剩余购票款,并支付相应补偿费和违约金。

2024年5月,杨女士计划组织亲友观看演唱会,经人介绍认识了声称“有内部渠道”的何某。何某拍胸脯保证,自己的亲戚是演唱会主办方,百分百能拿到票。双方随即签订合作合同,约定杨女士以14万余元的总价购买70张门票。

合同签订后,杨女士分多次向何某转账共计12.03万元。然而,何某仅向杨女士交付了5张总价值1.05万元的门票。直到演唱会开演当天,剩余65张门票仍毫无踪影。杨女士多次催要未果后要求退款,何某仅退回4.8万元便彻底失联。无奈之下,杨女士将何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剩余6.18万元购票款,并支付门票补偿费、违约金等损失。

庭审中,何某辩称自己只是“垫付人”,已将收取的票款全部转给上游案外人,且杨女士未全额支付合同款项,双方签订的合同早已失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合作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何某收取部分款项并交付部分门票的行为,已实际追认合同效力,其关于合同失效的抗辩不能成立。何某未按合同约定交付全部门票,致使杨女士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已构成根本违约,依法应承担返还剩余购票款、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何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杨女士剩余购票款,并支付相应的门票补偿费和违约金。

承办法官提醒:追星购票务必通过官方票务平台、正规售票点等合法渠道,切勿轻信“内部渠道”“保证有票”“关系票”等承诺。交易时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票务信息、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并妥善保存聊天记录、付款凭证等证据。一旦遭遇诈骗或违约,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张朵朵 席康乐 胡杰 记者艾钰)

编辑:聂琪

校对:衷丽萍

复审:程乘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