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伺机偷手机 再搭话骗密码
丰城一男子犯盗窃罪获刑
来源: 赣法云·新法治报 | 日期: 2026年04月07日 | 制作: 赵海荣 | 新闻热线: 0791-86847870
手机被盗后,被害人没有自认倒霉,而是走访二手手机店,最终寻回手机并协助警方抓获嫌疑人。日前,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被告人张某多次盗窃他人手机,得手后以“帮忙定位找回”为名骗取被害人账号密码,随后将手机转卖获利。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盗窃后“演戏”骗取密码
2025年2月初,张某途经丰城市河洲街道篮球公园时,发现椅子上放着一部手机。趁没人注意,张某迅速将手机装入口袋。张某准备离开时,发现李某正在寻找手机,便主动上前搭话,谎称可以帮忙定位找回手机。李某信以为真,将账号密码和手机开机密码告知张某。
手机得手、密码到手,张某自以为天衣无缝,但他低估了李某寻找手机的决心。李某走进辖区多家二手手机店逐一询问近期是否回收过同品牌、同型号的手机。功夫不负有心人,仅询问几家店铺,李某便找到了自己的手机,并自掏腰包将其赎回。通过查看店内公共视频,李某一眼就认出了盗窃者张某。
随后,李某设法将张某约出来,并报警。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将张某抓获归案。经查,2025年2月,张某多次采用类似手法在篮球公园作案,先后盗窃多部手机。其作案模式高度固定,先趁人不备窃取手机,再以“帮忙定位”为名骗取密码,随后将手机转卖获利。
多次盗窃触碰法律红线
丰城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手机,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法院综合考量张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部分退赔等情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承办法官指出,本案中,张某在短时间内多次实施盗窃行为,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多次盗窃”情形,依法应予刑事追究。“多次盗窃”是刑法明确规定的入罪情形之一,不以盗窃数额为唯一标准。实践中,一些不法分子抱有“小偷小摸不犯法”“金额不大没关系”的侥幸心理,认为只要单次盗窃金额未达“数额较大”标准,便不会构成犯罪。这种认识是错误的。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旨在打击那些“屡教不改”的盗窃行为,从源头遏制犯罪苗头。
法官提醒群众,在篮球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务必妥善保管手机、钱包等贵重物品,切勿因一时疏忽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一旦发现财物被盗,应及时报警,并尽可能保留线索。
(谢青霞 陈贤 胡杰 记者艾钰)
编辑:赵海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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