遛狗未牵绳 撞倒骑行人
乐平法院判决饲养人共计赔偿32.22万元
来源: 赣法云·新法治报 | 日期: 2026年04月07日 | 制作: 赵海荣 | 新闻热线: 0791-86847870
乐平市民万某在一次骑行中,被一只未牵绳的拉布拉多犬撞倒,致多处十级伤残。近日,乐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判决该犬只的饲养人叶某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2.22万元。
2024年9月,万某在乐平市某路段正常骑行电动自行车。一只黄色拉布拉多犬与一只小型犬在相互追逐中突然横穿道路,万某避让不及,拉布拉多犬撞上电动自行车,导致车辆侧翻,万某倒地受伤。
事故发生后,万某先后在三家医院住院治疗近两个月,产生转运费、治疗费等共计19.56万元。经司法鉴定,万某被评定为开颅术后十级伤残、肋骨骨折十级伤残、精神伤残十级。万某遂向法院申请追加残疾赔偿金13.37万元,合计要求叶某某赔偿32.93万元。
乐平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叶某某携犬外出未采取牵绳等安全防范措施,导致犬只脱离控制、追逐横穿道路引发事故。法院认定,万某的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失与叶某某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叶某某依法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针对叶某某辩称万某原有基础疾病、部分医疗费用不合理的意见,法院经审理认为,万某治疗过程中针对基础疾病的诊疗项目,不能排除因本次事故直接引发的病情恶化及并发症等病理性关联,相关费用应纳入赔偿范围。法院对住院天数重新核算后,判决叶某某赔偿万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2.22万元。
法官表示,饲养宠物是公民的个人权利,但权利行使不得侵害他人人身安全与公共利益。任何饲养人都不得以“爱犬温顺”“不会咬人”等借口,漠视他人的安全权益。一根小小的牵引绳,既是对宠物的保护,也是对他人安全的保障。希望广大养宠人士以此为鉴,从源头遏制“放任犬只、漠视风险”的不文明行为,共同维护和谐安全的公共环境。
(冯诗语 刘婷 魏雨欣 记者王白如)
编辑:赵海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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