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民事同判树长江保护样本

瑞昌市人民法院一案例入选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案例库

来源:  赣法云·新法治报     |    日期:  2026年03月30日     |    制作:  聂琪     |    新闻热线:  0791-86847870

长江大保护红线不容触碰,非法采砂不仅掏空河床、破坏生态,更要承担刑事与民事双重责任。近日,瑞昌市人民法院审理的刘某桂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成功入选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案例库,并在其官网刊登,该案“刑事严惩+生态修复+公益赔偿”的裁判思路,为跨区域长江生态保护司法实践提供了典型样本。

合伙盗采江砂

2021年9月,湖北男子刘某桂将自有运力船租赁给九江男子刘某,两人共谋在长江盗采江砂牟利。刘某提前与何某东通谋,由何某东低价收购盗采江砂后掺杂转售。

同年9月10日至26日,刘某桂伙同刘某、熊某、杨某等人,在长江湖北黄梅段横河口水域三次非法采砂约4500吨,运至九江市出售。

采砂过程中,熊某提供车辆驾驶等帮助,获利约1.5万元;杨某受雇在船上监督卸砂,获利3000余元。2021年9月30日,长江航运公安局水上分局九江派出所根据群众举报,当场查获正在作业的盗采船只,查获江砂1443.09吨。

经认定,刘某桂等人累计非法采砂5943.09吨,价值47.5万余元。鉴定显示,该行为严重破坏长江水环境质量、河床结构、水源涵养与水生生物资源,造成长江生态服务功能损失35823.41元、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26767.48元,两项合计62590.89元。

刑事民事同判

案发后,同案犯刘某、熊某、何某东、杨某已被瑞昌市人民法院判刑;刘某桂于2022年6月8日被抓获归案。

2022年12月22日,瑞昌市人民法院对刘某桂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采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1万元;责令其与同案人员共同退赔国家矿产资源损失,扣除已赔部分,还需补缴13.5万元;其退赔的5万元已上缴国库。

同时,法院判令刘某桂与同案人员连带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与生态修复费用共计62590.89元,并在九江市级新闻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判决作出后,各方未上诉、未抗诉,判决现已生效。

瑞昌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桂等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在长江禁采期内共同盗采江砂,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采矿罪共同犯罪。刘某桂直接组织实施采砂,系主犯;其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但曾因非法采矿受过刑事处罚,酌情从重;部分退赔可酌情从轻。

针对管辖权争议,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刘某桂犯罪地与居住地虽不在九江,但同案犯行为发生在九江辖区且已先行判决。结合非法采砂跨区域、链条化、系统性破坏的特点,为便于查明事实、推进生态修复,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瑞昌市人民法院审理,于法有据。

明晰裁判规则

“本案清晰确立了长江流域非法采砂案件的裁判规则,为类案办理提供了重要指引。人民法院审理跨行政区划非法采砂刑事案件,可由非法开采行为实施地、矿产品运输始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等与犯罪行为相关联的人民法院管辖。”该案承办法官雷琴表示,针对采售一体的非法采砂共同犯罪,应当按照有利于查明犯罪事实、便于生态环境修复的原则确定管辖,只要共同犯罪中一人犯罪或一环节犯罪属于受案法院管辖范围,全案即可由该法院一并审理。

此外,非法采砂行为严重损害流域生态环境,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主张行为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赔偿相关损失及费用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切实以司法责任倒逼生态保护,守护一江清水。

(丁再孪 周帆 记者王白如)

编辑:赵海荣

校对:陈卫星

复审:吴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