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介收3000元仅安排相亲一次
九江经开区法院调处一起婚介服务收费纠纷 专家支招防风险
来源: 赣法云·新法治报 | 日期: 2026年03月20日 | 制作: 聂琪 | 新闻热线: 0791-86847870


漫画/胡倬铭
交3000元全款,换来的不是一段良缘,而是一次仓促的见面,以及一句冷冰冰的“概不退款”。这是九江市民石先生的亲身经历。
近日,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成功调处一起婚介服务收费纠纷,打破了“介绍一次即收全款、不成不退费”的行业潜规则,用司法裁判明确了婚恋中介服务不可逾越的法律底线。对此,江西财经大学法治政府研究中心主任谢小剑表示,婚介服务收费必须遵循公开透明原则,“介绍即收全款、不成不退款”属于无效格式条款,法律不予支持;消费者应树立理性消费观念,务必在签约前明确服务明细与退费规则,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服务与收费不匹配
2025年12月,急于解决个人终身大事的九江市民石先生前往当地一家婚恋中介门店咨询。在门店员工“资源优质、服务专业、牵手率有保障”的宣传引导下,石先生仓促与对方达成服务约定,并当场支付3000元中介服务费。在此过程中,婚介机构未就服务内容、服务次数、匹配标准及退费规则作出明确书面告知。
付款之后,石先生并未享受到配套服务。经多次催促,婚介机构仅为其安排一次相亲见面,随后便以各种理由拖延,不再提供后续匹配、推荐、沟通等持续性服务。当石先生提出继续履约或退还部分费用时,该机构以“介绍对象即视为服务完成”“付费后概不退款”为由,直接予以拒绝。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矛盾激化。2025年12月24日,石先生向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婚恋服务协议,判令婚介机构返还全部3000元服务费用。
受理案件后,法官认为,本案反映了婚介行业利用信息优势简化服务、模糊收费、设置不合理条款等共性问题。经双方同意,案件进入诉前调解。法官释法说理,明确婚介机构未履行告知义务、服务与收费不匹配、单方设定不退费规则均属违法,行业惯例不得对抗法律规定。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因婚介机构已提供一次介绍服务,石先生自愿支付500元成本费;婚介机构当场退还2500元,纠纷顺利化解。
婚介格式条款被认定无效
这起纠纷背后,涉及婚介服务合同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市场收费规范等一系列法律问题。婚介机构以“介绍一次”作为收取全款的依据,既不具备合法效力,也违背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法律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知悉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负有真实、全面、准确告知服务内容、收费标准、退费方式等关键信息的义务。该案中,婚介机构未明码标价,未对核心条款进行提示说明,仅凭口头表述即要求消费者支付全款,已明显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
该案承办法官指出,婚介机构应当按照约定全面、适当地履行义务,不得以最低成本的服务敷衍了事。即便双方未书面约定具体服务次数,基于合同目的和行业通常标准,婚介机构也应当提供合理频次、持续有效的匹配服务。仅提供一次介绍便终止全部服务,属于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
承办法官强调,婚介机构自行设定的“介绍即收费、不成不退款”规则,属于预先拟定、重复使用的格式条款。这类条款不合理地免除自身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应当依法认定为无效条款,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婚介机构不能以合同已签字为由,将不公平条款强加于消费者,更不能以此逃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单次介绍收全款”现象普遍
这起案例并非孤例,而是当前婚介市场乱象的一个缩影。记者梳理近年来多地法院审理的婚介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发现,“单次介绍收全款”“不成不退款”等现象具有普遍性,且各地法院裁判尺度趋于统一,均要求婚介机构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不得将经营风险转嫁给消费者。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该市首例婚介领域支持起诉案中,婚介公司收取近9万元服务费,仅提供两次约见服务,且未履行后续撮合义务,消费者要求退费遭拒。法院审理认为,婚介服务合同具有人身专属性,双方信任基础破裂后继续履行已无意义,消费者有权主张退费,最终促成婚介公司退还部分费用。
湖北安陆、江苏如皋等地法院也办理了类似案件。在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婚介人员以虚假承诺收取7万元中介费,因服务内容违背公序良俗,且收费明显不合理,最终被判令返还部分费用。
上述判例核心裁判逻辑高度一致:婚介机构不得以“单次介绍”为由收取全款,不得以“不成不退款”为由拒绝退费;未全面履行介绍、撮合、跟进等义务的,应当根据实际服务情况退还相应费用。
近年来,市场监管部门大力整治婚介市场,重点查处收费不透明、虚假宣传、霸王条款等问题;司法机关也通过一系列判例明确规则,否定不合理收费。但从整体来看,婚介市场依然存在入行门槛低、监管不全面等问题,需持续整治,让婚介行业回归诚信经营的本质。
专家提出风险防范建议
针对婚介服务领域突出问题与法律争议,谢小剑表示,婚介服务必须坚守法律底线,经营者与消费者均应在法治框架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谢小剑指出,婚恋中介服务在法律上属于服务合同与居间服务范畴,经营者负有信息审核、如实告知、合理匹配、忠实履约的法定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减损或免除。在收费环节,经营者必须坚持明码标价、公开透明,根据服务内容、时长、质量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不得强制全款、模糊收费、捆绑收费。
谢小剑表示,“不保证成功”是婚介服务的合理表述,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绝不能成为婚介机构降低服务质量、拒绝履行义务、拒不退费的挡箭牌。婚姻结果无法担保,但服务质量可以约定、监督、衡量。婚介机构不能以“不包成功”为借口,掩盖服务缩水、虚假宣传、违规收费等违法行为。在退费认定上,司法实践通常按照实际服务情况、双方过错程度、合同履行程度综合判断:未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退费,已提供部分服务的按比例退还。目前,多地已探索建立婚恋服务冷静期制度,消费者在冷静期内未接受实质服务的,可无责解除合同并要求全额退款。
对于普通消费者,谢小剑提出了全流程风险防范建议:接受婚介服务前,应理性选择具备合法资质、信誉良好的正规机构,核查营业执照、经营场所等信息,警惕无资质“黑中介”;签约付费前,务必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应将服务内容、推荐次数、收费标准、退费条件、违约责任等全部写入书面合同,拒绝口头承诺,警惕“包成功”“百分之百匹配”等虚假宣传;服务过程中,注意留存付款凭证、发票、聊天记录、服务记录等证据,优先使用转账支付,避免现金交易;发生纠纷后,可先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及时向消费者协会、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仍无法解决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文/熊慢青 王小媛 记者王白如)
编辑:聂琪
校对:陈卫星
复审:曹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