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法分子私设“黑加油站”,抚州临川检方以危险作业罪提起公诉

来源:  检察日报     |    日期:  2026年02月14日     |    制作:  何山     |    新闻热线:  0791-86847870

为牟取非法利益,一些不法分子在无任何从业资质与安全条件的情况下,私设“黑加油站”,非法售卖散装汽油,不仅严重扰乱成品油市场秩序,更给公共安全埋下重大隐患。不久前,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就办理了这样一起危险作业案。

2024年9月至2025年3月,饶某伙同吴某在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未配备专业设备及应急处理能力的情况下,在抚州市东乡区某村租用山地,购入废弃油罐,从外地非法渠道购入成品汽油混合储存,油罐被简单放置在破旧民房内。经营过程中,吴某将汽油灌入不符合储油安全标准的普通铁皮油桶,并运输至抚州市高新区某村旁的普通民房,以此作为临时“加油站”。饶某及两名雇工尧某、邹某驾驶三轮车,在街面流动兜售散装汽油。

2025年3月25日,该窝点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经查,饶某等人在作案期间销售金额约96.6万元。同年4月14日,公安机关以饶某等人涉嫌非法经营罪、危险作业罪提请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该院经审查认为,虽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无证贩卖燃油的情形,但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私设“黑加油站”非法售卖散装汽油的行为,核心在于给公共安全带来现实危险,更符合危险作业罪的构成要件,不宜以非法经营罪定罪,而其未经专业培训、无经营资质、无专业设备、无安全储存条件,以及无应急处理能力且在危险的地方以危险方式存放、贩卖危险化学品的行为,符合危险作业罪的构成要件。

2025年4月21日,该院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对吴某、饶某批准逮捕,因尧某、邹某不具备社会危险性,对二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时指导公安机关追捕同案犯罪嫌疑人何某、傅某,后二人相继到案。经该院提起公诉,2025年9月,法院以危险作业罪分别判处饶某、吴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六个月;判处尧某与邹某管制六个月、五个月。2025年10月,法院以危险作业罪判处何某、傅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六个月。

编辑:聂凯露

校对:陈卫星

复审:曹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