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工施工坠亡 房主成被告
死者家属索赔95万余元 全南法院:系承揽关系,自担80%责任
来源: 新法治报·赣法云客户端 | 日期: 2026年02月06日 | 制作: 夏宇 | 新闻热线: 0791-86847870
承接农村自建房盖瓦项目后,盖瓦师傅在上工首日不幸从高处坠落身亡。家属随后提出追责索赔,主张共计95万余元的死亡赔偿金。最终,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的界定,成为这起意外事件责任划分的关键。
近日,全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件进行审理。

盖瓦师傅上工时坠亡
孙某甲是一名有着十余年盖瓦经验的老师傅,常年在附近乡镇承揽盖瓦项目。为此,他时常会找一些副手,赵某便是其中之一。
2025年,全南县某村村民钱某新建了一栋三层框架结构的自建房。同年8月,房屋主体框架全部完工,接下来便是盖瓦封顶的工序。钱某打算找一名经验丰富的盖瓦师傅。
与钱某相熟的赵某得知此事后,便向他推荐了自己的老东家孙某甲。之后通过赵某的介绍,钱某与孙某甲添加了微信。经过沟通,双方口头约定以包工不包料、80元每平方米的价格开展盖瓦施工。随后,孙某甲又聘请赵某与弟弟孙某乙一同参与盖瓦工作。
2025年8月底的一天,孙某甲、孙某乙与赵某三人一大早就来到钱某自建房的楼顶,开始了首次作业。临近中午时,赵某和孙某乙先行收工下楼,而完成收尾工作的孙某甲则晚一步才下楼。
就在孙某甲准备下楼时,脚下一个趔趄,身形不稳的他直接从三楼坠落。赵某与孙某乙听到巨大的落地声后立即回头,发现孙某甲摔下楼且伤势严重,立即拨打了急救电话。尽管他们第一时间报警求助,但被送往医院的孙某甲最终还是因抢救无效死亡。
经查,孙某甲等3人均未取得高空作业的相关资质,且在施工过程中均未佩戴安全头盔、未系安全绳索。
案发后,孙某甲的亲属孙小某等4人将钱某、赵某、孙某乙诉至全南县人民法院,要求3名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各项费用合计95万余元。
原告称死者系被人雇佣
孙小某认为,是钱某雇佣了死者孙某甲,因此钱某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即60%责任;赵某与孙某乙各承担10%责任;原告自行承担20%责任。
钱某辩称,对于孙某的意外死亡表示同情,但其死亡并非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而是在提供劳务结束时不小心意外坠落导致的死亡,且孙某甲、赵某、孙某乙进入其自建房屋时事先未确定具体时间,也没有找其拿进门钥匙,系擅自前往施工作业。另外,孙某等为长期从事盖瓦高空作业人员,对高空作业的注意义务应高于一般人员,在上三层楼面时未佩戴相关安全头盔等安全措施,其坠落系自身疏忽所致,故认为原告要主张的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而一同做工的赵某、孙某乙辩称,两人与孙某甲非合伙关系,而是孙某甲临时雇佣的零工,不是盖瓦师傅,所以不同意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但可适当作出一定补偿。
法院判定死者自担主责
全南县人民法院承办该案的法官认为,本案中,根据双方约定,钱某将其房屋楼顶的盖瓦工作发包给孙某甲,开工时间、人员安排由孙某甲自行决定和安排,并不受钱某管理和指示,孙某甲完成工作任务后交付工作成果,双方形成承揽关系。
同时,孙某甲在确定开工后电话联系赵某和孙某乙一起做工,因此可以认定赵某和孙某乙是孙某甲聘请的工作人员。其次,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
另外,孙某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长期从事房屋盖瓦建设活动,应当对相关风险较为清楚,其无相关专业技术资质,在楼顶盖瓦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造成其自身身亡应承担主要责任,法院酌定孙某甲自行承担80%责任。
而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钱某自建房为三层高楼房,不属于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因此在楼顶从事盖瓦工作属于高空作业,依据建筑法相关规定,需具备高空作业相关资质的人员进行作业。钱某将楼顶盖瓦工作交由孙某甲等无相关资质的人员施工,未尽到充分审查责任,应承担选任过错责任,法院酌定钱某承担15%的赔偿责任。
最后,赵某、孙某乙对孙某甲的死亡并不存在过错,但考虑到二人系承揽事务的受益人,且庭审中自愿表示愿意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故法院酌定二人分别按照2.5%的责任补偿给原告。
综上,依法判决钱某应当向孙小某等4人赔偿14万余元;赵某、孙某乙应当分别给予孙小某等4人经济补偿2万余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承揽还是劳务如何区分?
“此案的争议焦点是承揽关系与劳务关系以及合伙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分。”江西省总工会首席法律援助律师王惠表示,要理解承揽关系与劳务关系的不同,首先要明确二者的定义,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而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及相关规定,劳务关系是提供劳务一方为接受劳务一方提供劳务,接受劳务方支付报酬的平等民事关系,核心在于“提供劳务过程”而非“交付成果”。
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具有完全独立性,如可自行决定开工时间、安排人员施工,不受定作人的指挥或管理;而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方需受接受劳务方控制,比如按对方要求的时间、方式、工作流程等提供劳务。
王惠介绍,承揽关系的目标是“工作成果”,若未交付符合要求的成果,承揽人需承担责任。此外,承揽关系的报酬通常与成果挂钩,多为一次性或按阶段结算。而劳务关系报酬多按劳务时间、工作量定期支付。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合伙关系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关系;而雇佣关系是雇主雇佣雇员,雇员按雇主指示提供劳务,雇主支付报酬的关系。”江西中矗律师事务所主任刘良欢表示,在合伙关系中,合伙人之间是平等关系,需共同承担经营风险、共享经营收益。而雇佣关系中,双方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雇员仅按约定获取固定报酬,不承担经营风险,也不参与收益分配。
刘良欢建议,无论是委托他人完成工作,还是接受他人委托,都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是“承揽”还是“劳务”,避免口头约定引发争议。若签订了承揽合同,作为定作人需审查承揽人的资质,尤其是涉及高空作业、建筑施工等存在一定危险性且需要资质的领域,避免因“选任过错”担责。同时,建议把房屋建筑工程发包给有资质的建筑公司施工。(赖春文 记者江国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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