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案施策化解赔偿“三角债”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跨省追偿案 获当事人寄信感谢

来源:  新法治报·赣法云客户端     |    日期:  2026年02月06日     |    制作:  夏宇     |    新闻热线:  0791-86847870

  “在我陷入经济困境、无力履行法院判决之际,贵院的民事判决帮我摆脱了困境。”近日,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临川法院”)法官收到了一封来自湖北省建始县李某的感谢信,信中真挚的话语不仅饱含对法官工作的深切谢意,更彰显了临川法院司法为民的责任担当。

  李某是一名随车式起重机操作员。2024年1月4日,他驾驶载有随车式起重机的重型栏板货车,为湖南某公司承包的工地吊运牵引车。离开时,车辆挂住堆放在地面上的牵引绳,致使正在工地施工作业的该公司员工邹某受伤。

  邹某受伤后住院治疗,该公司为其支付医疗费20余万元。此后,该公司以追偿权纠纷为由,向建始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赔偿损失。

  建始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该公司与李某各承担一半工伤医疗费用。

  幸好,李某在2023年5月分别在某保险公司临川支公司、南城支公司为重型栏板货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神行车保机动车保险。

  因李某无力支付这笔赔偿款,遂要求某保险公司临川支公司、南城支公司承担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赔偿款共计10余万元。但双方就案涉事故是否属于保险公司的承保和理赔范围,以及李某作为被保险人未向第三者赔偿是否有权获得理赔等问题产生分歧。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某向临川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主动函询建始县人民法院,了解案件履行情况。在得知李某至今未按生效判决支付任何赔偿款后,考虑到李某诉讼主张无法直接得到支持,承办法官主动通知湖南某公司该案诉讼情况,并依据该公司申请,依法追加该公司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再次开庭审理此案。

  经核查,案涉交通事故确属保险公司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险承保范围。经审理,临川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临川支公司、南城支公司分别在交强险、第三者商业险承保范围内,直接向湖南某公司支付理赔款。

  最终,案件当事人均服判息诉,并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矛盾纠纷得以妥善化解,实现案结事了。李某在收到判决书后,特意寄来了这封真挚的感谢信。(武慧慧 吴惠 记者王白如)

  编辑:夏宇

  复审:朱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