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小利出具虚假合格报告

新余市某车辆检测有限公司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来源:  新法治报·赣法云客户端     |    日期:  2026年02月04日     |    制作:  夏宇     |    新闻热线:  0791-86847870

  案情介绍

  2024年10月22日,新余市生态环境局接收到一条违法线索,反映辖区内某车辆检测有限公司疑似存在篡改车辆额定功率的违法检测行为。次日,该局执法人员赶赴现场展开核查工作。

  调查处理

  经查明,2024年7月8日至9月9日期间,该公司为牟取不当利益,在机动车排放检测过程中肆意违规操作:用2辆检测车分别替代15辆受检车进行检测,让受检车“免考过关”;对4辆车篡改出厂日期或额定功率,且未按规定开展OBD(车载尾气排放监控系统)检测,刻意规避检测标准;使用相关设备人为改变2辆车的排放数据,伪造合格检测结果;对1辆车未开展任何排气取样检测,直接出具检测报告。该公司多种虚假检测手段并用,共为22辆机动车出具虚假排放合格报告,并从中非法获利2200元。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2024年12月9日,结合《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新余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200元,并处罚款24.5万元。

  案情解析

  当前,机动车已成为人们生产生活的重要交通工具,极大提升了出行效率和生活品质,但机动车尾气排放也成为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的重要因素。加强机动车排放检测监管,是打好蓝天保卫战的关键举措。个别车主环保和安全意识淡薄,心存侥幸试图让不合格车辆通过检测上路;与此同时,部分检测机构唯利是图,无视法律和社会责任,为其“开绿灯”。这种铤而走险的行为,实则为道路安全埋下了多重隐患。

  在本案中,该公司的虚假检测行为,让尾气排放等指标不达标的车辆“带病上路”,一方面,这些车辆会持续排放超标污染物,加重大气污染,影响区域空气质量改善,损害群众的生态环境权益;另一方面,车辆未通过正规检测,其安全性能也无法得到保障,上路行驶过程中极易引发交通事故,给司乘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威胁,也给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带来极大挑战,危害公共安全。(夏志红)

  编辑:夏宇

  复审:朱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