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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四次购假烟 诉请“退一赔三”

丰城法院:仅支持首笔交易三倍赔偿 后三次交易涉嫌知假买假

来源:  新法治报·赣法云客户端     |    日期:  2026年01月19日     |    制作:  何山     |    新闻热线:  0791-86847870

一男子四次购买香烟后,以所购商品为假冒伪劣产品为由,诉请“退一赔三”。近日,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消费维权纠纷,判决商家退还消费者全部购烟款6000元,仅就首次购烟支持三倍赔偿,支付赔偿金3000元,对其余三次购烟的三倍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2025年6月,张先生在某超市分四次购买了两个品牌的香烟,累计支付6000元。在第四次购买完成时,张先生当即质疑香烟真伪,并向当地烟草专卖局举报。经鉴定,四次所购香烟均为假冒伪劣产品。

随后,张先生诉至丰城市人民法院,要求商家退还6000元购烟款,同时支付三倍赔偿金1.8万元,共计2.4万元。

商家对售假事实予以承认,同意退还货款,但辩称张先生的行为有主观知假买假的嫌疑,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

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先生四次购买假烟的行为,是否均符合“退一赔三”的适用条件。

关于退款的诉求,法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认定,本案中商家销售假冒伪劣香烟已构成违约,张先生诉求退还6000元购烟款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至于“三倍赔偿”的诉求,法院指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原告作为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进行三倍赔偿,但要以消费者基于生活消费需求购买商品为前提。

本案中,张先生第一次购买香烟时,无证据证明其事先知晓该香烟为假冒伪劣产品,其购买行为符合普通消费者的消费目的,商家的销售行为构成欺诈,依法应承担三倍赔偿责任。但张先生在前三次购买香烟后,未提出异议也未举报,反而第四次再次购买并当即报案,其行为超出正常消费需求,具有知假买假并借此索赔的嫌疑,故对其后三次购买香烟的三倍赔偿诉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商家退还张先生6000元购烟款,并支付首次购烟烟款的三倍赔偿金3000元,合计9000元;驳回张先生其余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消费者维权需秉持诚信,基于真实消费需求,勿以知假买假谋取不当利益。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应及时保存购物凭证、检测报告等证据,通过协商、行政举报或司法途径理性维权。同时,经营者须严守诚信底线,杜绝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否则不仅面临民事退赔,还可能承担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责任。(廖文丽 魏雨欣 记者刘宇琦)

编辑:何山

校对:衷丽萍

复审:程乘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