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国县加强检司协作出台特殊人群司法救助金提存管理工作办法

把每一分钱都用在刀刃上

来源:  新法治报·赣法云客户端     |    日期:  2026年01月06日     |    制作:  何山     |    新闻热线:  0791-86847870
走访司法救助对象(图/受访单位提供)

近日,兴国县人民检察院与兴国县司法局联合签署《关于特殊人群司法救助金提存管理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通过“司法提存+分期发放”模式,进一步提升司法救助工作质效。

《办法》聚焦司法救助实践,将适用对象明确为未成年人、残疾人、存在精神障碍者等特殊人群。出现被救助对象无监护人或监护人不明的;监护人履职能力不足,可能无法履行合理保管使用救助金责任的;监护人存在债务纠纷、不良嗜好等,致使救助金面临被挪用、强制执行风险的,以及其他可能导致救助金无法精准用于保障被救助对象基本生活、医疗、教育等核心需求的特殊情形等,检察机关可启动评估与审查。

为增强可操作性,《办法》明确了可委托公证机构对司法救助金进行提存管理的六种具体情形:一是被救助对象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监护人需承担多名家庭成员的赡养、扶养、抚养义务,救助金存在被挪用风险的;二是被救助对象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监护人负有较大债务或存在不良嗜好,救助金可能被滥用或面临司法机关强制执行的;三是被救助对象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监护人因年龄、身体等客观原因,缺乏有效保管能力的;四是被救助对象所在村(社区)、妇联、残联等组织提出适用建议,并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的;五是检察机关经综合评估,认为救助金存在使用风险,确需采取提存管理的;六是其他可能导致救助金脱离专款专用目的、偏离救助初衷的情形。

检察机关在办理司法救助案件时,对是否存在适用情形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启动提存程序。决定提存的,制作《司法救助金发放计划书》与《司法救助金提存委托函》,并将救助金一次性划入公证机构专用账户。公证机构在收到委托后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提存手续,并严格依据《司法救助金发放计划书》按期、足额向被救助对象发放救助金。若遇重大疾病等紧急情况,经申请和检察机关审查,可变更或暂停发放计划,确保机制灵活响应实际需求。(文/曾繁榆 吕媛 记者江国稳)

编辑:何 山

校对:衷丽萍

复审:吴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