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家庭可享受租金减免
《江西省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办法》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 新法治报·赣法云客户端 | 日期: 2025年12月22日 | 制作: 贾辛 | 新闻热线: 0791-86847870
记者12月18日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获悉,为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该厅印发《江西省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并定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就业群体为保障对象之一
《办法》明确,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新就业群体、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和农业转移人口等新市民,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的保障方式。公共租赁住房单套住房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80平方米,户均租赁补贴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不超过80平方米。各地应按月或季度发放租赁补贴,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年度最后一次租赁补贴的核发。
《办法》要求,市、县两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常态化申请受理机制,全面推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一件事”,做到随时申请、及时受理。每个申请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主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主申请人具有本地城镇户籍或者无本地城镇户籍在本地连续稳定工作6个月以上,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的。收入、财产符合本地规定标准。
《办法》规定,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审核应实行“两级审核、两榜公示”制度。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进行资格初核并一榜公示,市、县两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复核并两榜公示。申请家庭原住房为承租公房(包括直管、自管)的应当腾退,由公房所有权人(含受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或者房屋所在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收回。
采用公开摇号分配
对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家庭实行轮候配租制度,轮候期一般不超过3年。轮候期内,经本人申请并提供房屋租赁相关资料的,可发放租赁补贴,获得实物保障次月起,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市、县两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组织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原则上采用公开摇号的方式进行。公开摇号前60天编制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出租和运营管理方案,经批准后,通过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房源位置、套数、户型面积、摇号时间、摇号规则、始租日期、租金标准、租赁管理、登记时限、登记地点等。
在确定参加摇号家庭范围后,结合分配住房套型,公开摇号,直接确定家庭所对应的房号。连续3次通过摇号均未中签且未享受租赁补贴的轮候家庭,市、县两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安排现有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供其租住。未在规定时间内选房或者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视同放弃一次配租资格,可继续轮候,轮候时间重新计算。同一家庭第2次放弃配租资格后,须重新提出申请。社会单位建设和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解决本单位通过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审核的职工家庭居住需求。
低收入家庭可享受租赁补贴
《办法》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由双方约定,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可以按月、季或年收取,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含租金减免条件和标准)、物业服务费由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定期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相当于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的60%。符合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低保、低收入等家庭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享受相应额度的租金减免或住房租赁补贴,享受租金减免或住房租赁补贴后,其租金标准相当于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的10%。
社会单位配租给本单位职工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可低于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同地段、同类型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缴存人,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
《办法》对租后管理也作了具体规定,租赁合同即将期满的承租人需要续租的,应当在合同到期前3个月向原申请所在地市、县两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复核,继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所有权人或受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办理续租手续;不符合条件的不能续租,承租家庭应当主动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成员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应在规定期限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不得转借、转租、出售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或改变其用途。
(王纪洪 首席记者王琨)
编辑:贾辛
校对:王小明
复审:程乘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