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美容后过敏 欲退卡遭拒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判处商家退还预付卡余额

来源:  新法治报·赣法云客户端     |    日期:  2025年12月18日     |    制作:  贾辛     |    新闻热线:  0791-86847870

日前,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美容预付卡退费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

杨女士为祛痘购买了某美容院的祛痘体验服务。到店后,她在店员介绍下,购买了2000元护肤品及8000元面部身体护理卡。办卡当天,杨女士在店内接受一次美容服务后,发现两颊有过敏症状,同时查询发现网络上销售的产品比她买的产品便宜很多,遂要求退卡。因与美容院协商未果,杨女士将其诉至法院。

对此,美容院称,杨女士当场做了脾胃、卵巢保养各1次(相关产品已开封使用),做完之后杨女士支付1万元认购祛痘调理20次以及肩颈、脾胃、卵巢保养各10次,上述项目原价合计为25957元,实收1万元;该产品属于定制商品,经过了顾客确认,且商品已经拆封,影响二次销售,故不同意退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女士虽未与美容院签订合同,但杨女士通过充值、接受美容服务等行为,已构成事实性的服务合同关系,杨女士在接受服务中发生过敏,且存在市场监管部门调解未果等情况;美容合同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服务对象需自愿接受服务,不能强制其消费,作为消费者在对服务提供者失去信赖的前提下有权要求退卡,被告的“不退不换”提示依法认定无效。

法院认为,解除双方的合同较为合适。合同解除后,依据公平原则,美容院应当将未消费的剩余款项退还给杨女士。法院判处美容院返还杨女士预付款8399元。

美容院上诉,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许静 记者刘宇琦)

编辑:贾辛

校对:衷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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