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诉争被查封财产

陈述前后矛盾被识破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来源:  新法治报·赣法云客户端     |    日期:  2025年12月16日     |    制作:  贾辛     |    新闻热线:  0791-86847870

近日,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依法驳回原告洪美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明确,情侣关系不具备产生财产的共有效力,重申诉讼诚信原则的司法底线。

2024年,服装供应商陈宝因147万余元货款未能收回,将熊斌及其经营的“小美商行”和洪美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小美供应链公司”诉至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陈宝主张,熊斌与洪美以夫妻名义(实为情侣关系,后两人分手)共同经营,应共同承担债务,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依法查封熊斌存放于某仓库内的服装,并通知熊斌与洪美。诉讼过程中,洪美始终未出庭应诉。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宝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熊斌与洪美存在合伙关系,遂判决熊斌承担147万余元的付款责任。

2024年9月,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法院依法启动对查封服装的拍卖程序。此时,一直“隐身”的洪美突然现身,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法院确认其对查封财产享有50%的份额,并撤销相关查封措施。

审理过程中,洪美多次陈述前后矛盾:先称货物系熊斌“抵押”给她,后又称“部分是自己的、部分是熊斌的”;起初否认熊斌参与其公司经营,但在法院出示其在派出所笔录——“熊斌负责电商、客服、货源对接”后,才被迫改口。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财产共有基于约定或法律规定,情侣间的生活协助、经营协作不能直接等同于共有关系,必须有明确的权属约定或合法的财产取得凭证。

本案中,洪美的庭审陈述与其在公安机关的笔录存在多处矛盾,与证人证言亦不相符,其试图通过不断改口、隐瞒真相等不诚信手段来规避责任,显然难以自圆其说。最终,法院依法驳回洪美的全部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表示,以隐瞒、虚构或反复变更陈述等方式干扰司法程序,将因举证不能承担法律后果。(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吴芹芹 熊燕 魏雨欣 记者江国稳)

编辑:贾辛

校对:衷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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