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遭“第三者”挑衅获赔偿

省法院发布十个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 以司法审判引领向上向善

来源:  新法治报·赣法云客户端     |    日期:  2025年12月08日     |    制作:  贾辛     |    新闻热线:  0791-86847870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阵地。近年来,我省各级法院自觉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审判工作全过程、各环节,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的关切和期待,通过一份份兼具国法、天理、人情的司法裁判,推动社会和谐与文明进步。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价值导向作用,以司法之力促推和引领积极向上的良好风尚,12月4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个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典型案例,充分彰显司法裁判所维护的国家价值目标、社会价值取向和公民价值准则,助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法治土壤深深扎根。

因见义勇为受伤无需自担责任

2021年10月3日,驾驶员谢某在某项目工地的水泥地面操作混凝土泵车时,因违反操作规程导致泵车侧倾、施工人员王某的腿部被泵车的泵管压住。江某见状,立即使用钢管翘起泵管,对王某施救。此时,谢某摇动操作杆抬起泵管,泵车再次侧倾,压到江某腿部,最终致使江某的左小腿被截肢。经鉴定,江某构成七级伤残。

之后,江某与该项目工地的工程承包方某建设公司、工地的混凝土供应方某建材公司、驾驶员谢某及其雇主祝某协商赔偿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伤残赔偿金、误工费、后续安装假肢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谢某辩称,江某贸然采取施救行为,在本案中亦有过错,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江某在泵车侧倾、泵管压住工友腿部的危急时刻,不顾个人安危立即施救,体现了见义勇为的良好道德风尚,对本人受伤的后果不承担过错责任。其他过错方按照过错责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比例。

该案承办法官介绍,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江某在面对工友被困的危急时刻,不避险境,积极施救,其自愿救助他人的友善行为理应得到弘扬和鼓励,其在施救过程中受到伤害,应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从司法层面保障了见义勇为者合法权益,进一步弘扬了见义勇为这一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对共同构建和谐友爱的社会环境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户外活动组织者尽责可免责

2023年8月10日,赵某作为户外活动的发起者,在微信群中发布露营、漂流等活动信息,负责此次桨板漂流活动,担任领队并为参加人员代买保险。同月12日下午,余某未经报名手续,也未向赵某预交用于支付购买保险、吃饭等活动经费,便自行前往基地与其他“驴友”一同露营。

次日上午,众人来到河道举行桨板漂流活动,赵某在漂流活动开始前强调了安全注意事项等,其在先行通过危险水域时,桨板被卷入漩涡,并在站稳后向岸边众人挥手示意水道危险。余某不听从赵某劝阻,试图打捞桨板,被卷入漩涡。赵某立即与其他“驴友”一同展开救援,几次尝试均未成功,余某最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余某的亲属刘某等人认为赵某存在过错,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次漂流属于“驴友”们自主报名、自担风险的非营利性户外活动,余某未向赵某支付费用或其他对价,赵某未因此牟利。赵某作为该户外活动的组织者同时也是参加者,发通知时提示了活动的危险性,也在漂流前告知了安全注意事项,在发现余某遇险后积极施救,尽到了必要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过错或者重大过失,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余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能够判断桨板的价值远小于其自身的生命安全,但其不听从赵某指挥,执意前往危险区域打捞物品,应自担风险。鉴于余某是为挽救赵某物质利益而涉险遇难,赵某自愿补偿,故法院酌定赵某对余某的亲属补偿5万余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且被及时履行。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确立了“自甘风险”规则,并对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作出规定。本案廓清了“风险自担”与“组织责任”的边界,确立“尽责免责”的裁判规则,向民众传递了“自甘风险者应自担责任”等符合民众朴素正义观和生活经验的观念,让责任承担更加公平,并引导组织者构建科学的风险管理体系,倡导参与者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对规范户外游活动秩序、培育文明法治的公共活动文化具有示范价值。同时,组织者自愿补偿行为也生动体现了中华民族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弘扬了文明、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丈夫遭“第三者”挑衅辱骂获精神损害赔偿

已婚女子罗某与男子李某曾是同事。2022年11月至12月,罗某与李某发展为情人关系。后来,罗某与丈夫张某琴瑟和好,“第三者”李某便多次发送其与罗某在一起的亲密照及带有挑衅性、辱骂性的短信给张某。事后,张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石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利益,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各种方式侵害公民的人格权益。李某在与罗某存在不正当男女朋友关系情形下,还多次向张某发送其与罗某的亲密照及带有挑衅性、辱骂性的短信,有违社会公序良俗,也对张某的人格尊严、生活安宁及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影响,应当受到法律的规制与道德的谴责。

法院认定李某的行为侵害了张某的人格尊严,并综合李某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因素,判决李某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宣判后,被告提起上诉,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承办法官认为,本案中,被告李某在与原告妻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破坏原告婚姻家庭情形下,还故意辱骂、挑衅干扰原告家庭生活,是对家庭伦理的二次伤害,背离了文明、和谐、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承办法官表示,该案裁判弥补了合法配偶的精神损害,亦对“第三者”行为进行了否定性评价。同时警示公众,婚外情的挑衅行为不仅要面临道德谴责,还需承担法律责任,有助于遏制“第三者”恶意干扰婚姻家庭的现象。

此外,省法院发布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其余七个典型案例为:“商户违约致农户采取减损措施的无权主张双倍返还定金——阳某诉叶某买卖合同纠纷案”“组织驾考作弊妨碍国家考试秩序应依法予以严惩——刘某、陈某等组织考试作弊案”“虚拟空间离不开‘现实规则’ 尊师文化应融入学生日常行为自觉——谢某诉陈某名誉权侵权纠纷案”“非药品产品冒充药品销售误导消费者应适用惩罚性赔偿——童某诉某药房产品责任纠纷案”“企业无偿修缮道路未增加安全风险的不应承担道路事故责任——蔡某等诉某钨业公司等生命权纠纷案”“交通事故后车上人员对其他乘客的施救行为不构成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免责事由——李某诉齐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子女未尽赡养义务时父母有权撤回附义务遗嘱——谢某与郑某等继承纠纷案”。

记者王白如

编辑:贾辛

校对:陈卫星

复审:程乘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