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嫁女”索村集体分红获胜诉
法院: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因离婚而丧失 专家:警惕妇女权益在村规民约中被弱化
来源: 新法治报·赣法云客户端 | 日期: 2025年12月02日 | 制作: 贾辛 | 新闻热线: 0791-86847870
曾经,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是一个充满争议而又难以解决的问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面临拆迁、分红的时候,不少出嫁、离婚、丧偶的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处于“两头空”的境地。近日,樟树市人民法院判决一起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纠纷案件时,明确表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因离婚而丧失。
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进一步从法律制度层面解决了长期以来因婚姻状况变化导致的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损问题。
“出嫁女”土地权益时常“两头空”
2000年9月,女子小程(化名)与樟树市某村民小组青年小熊(化名)结婚。次年4月,小程将户口迁入小熊所在的村集体。此后十余年间,她在此生活、劳作,与当地村民并无二致。2016年,两人因感情破裂离婚,小程的户口始终留在村里,社保、医保仍在当地缴纳。
然而,在该村民小组发放2023年度集体收益时,小程发现其未被列入分配名单。村民小组以“外嫁且已离婚,不再属于本村成员”为由,拒绝向其分配收益。随后,小程向樟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障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程将户口迁入被告村民小组时,就已取得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离婚后,她未迁出户口,且长期在村内实际居住,社保、医保均在当地缴纳,与村集体形成了稳定的生产生活联系。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一条及第十八条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因离婚而丧失。法院最终判决,小程享有该村村民权利,应获取村集体经济所得。
在部分农村地区,妇女因婚姻流动陷入权益保障的“真空地带”,“出嫁女”成为其难以摆脱的身份标签。
“‘出嫁女’群体其实很大。”常年关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省人大代表陈虹表示,在生活中,被贴上“出嫁女”标签的,不仅有大龄未婚女性、婚后未迁移户籍的女性,还涵盖丧偶或离异后仍居住在丈夫家所在村的女性,甚至包括因随母亲落户而同样被剥夺集体权益的子女等。不少农村妇女婚后,在婆家未能分得土地,娘家的土地却被收回,陷入“两头空”的艰难处境。
陈虹分析认为,“男娶进、女嫁出”的传统观念在一些地区仍根深蒂固,部分村集体据此将已婚妇女视为“外人”。这种观念与村民自治制度相结合,时常导致妇女权益在村规民约中被弱化或排除。
江西江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军向记者介绍,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覆盖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征地补偿款分配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等多个维度。在我国,土地权益常以“户”为单位确认。若家庭内部存在男性家长制的传统结构,妇女的个体权益容易被忽视。
“问题根源在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标准较为原则,主要依赖各地通过村民自治来执行。”胡军指出,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出台前,缺乏全国统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标准。法院通常综合考量户籍、经常居住地、社会保障关系以及对集体的贡献等因素进行裁判。
司法实践中,即便在同一认定规则下,不同法院的裁判结果也可能存在差异。安徽省金寨县的杨清(化名)婚后户籍未迁出,离婚后仍在原村生活并缴纳社保。2019年,其所在村组分配征地补偿款时,以“出嫁女”身份将其排除。一审法院以她未能提供在当地实际生产生活充足证据为由,否定其成员资格。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据户籍基础认定标准,认为无证据证明她在其他地区有固定居住地及稳定经济来源,且在嫁入地未享受安置福利,应保障其合法权益。
江西积极探索保障“她”权益
事实上,江西一直围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开展积极探索,着力保障农村妇女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
早在2019年,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发布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审判工作指引》,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女性成员婚后未迁出户籍、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且未在男方所在地获得土地权益的,不得被认定为丧失成员资格。“江西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亦规定,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村村民且户口未迁出的子女,应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些规定为全省法院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提供了思路和方法,提升了审判质效。
2017年11月,赣州市南康区某村民小组因土地和水塘被征收,获得补偿款50.96万元。后村民会议决定发放补偿款,但将本村村民阿芳(化名)及其三名子女排除在外。
该村民小组认为,阿芳虽户籍未迁,但已出嫁;其子女仅为“户籍挂靠”,未享有集体经济组织实质性权益。
法院经审理查明,阿芳自出生即落户该村,婚后未迁出且长期在村内生活,无证据显示其在夫家获得承包地或集体收益,三名子女随母落户,符合成员资格认定条件。一审法院判决该村民小组向四人各支付补偿款2498元。该村民小组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指出,“出嫁”并不意味其自然丧失原先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因此,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阿芳等四人具有该村民小组成员资格,应享有平等分配权。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近年来,江西省妇联积极推动“江西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联合省农业农村厅开展农村土地二轮延包试点调研,并下发“工作提示”,要求各地妇联与农业农村部门加强联动,推动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
协同发力让保护落到实处
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对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作了专门规定,明确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同时规定,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者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这些条款为农村妇女在成员资格认定、资格被剥夺等问题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胡军表示,相关法律规定越来越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呈现出逐步细化、层层推进的趋势。
然而,如何打通法律从“纸面”到现实的“最后一公里”,仍是关键挑战。
陈虹目前关注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成员大会,依据前条规定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她认为,该条款在实际执行中,可能存在村民自治被滥用的风险,部分村集体可能借“民主程序”,排斥“出嫁女”等群体的合法权益。
对此,她建议,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严格依法公正裁决,对明显违法且侵害特定群体权益的村民大会决议内容不予采信。
陈虹建议,还需多维度协同发力,应持续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明确户籍登记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脱钩,避免以“挂靠户”等理由排斥妇女及其子女;完善社会保障衔接,确保妇女婚嫁变动中社保不断档;加强对村干部的法治素养培训,从源头引导治理理念转变。
(魏雨欣 记者刘宇琦)

编辑:贾辛
校对:陈卫星
复审:吴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