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不继承遗产却动老人存款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认定3名被告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来源:  新法治报·赣法云     |    日期:  2025年11月19日     |    制作:  聂琪     |    新闻热线:  0791-86847870

一场交通事故导致2名老人不幸遇难,双方子女对簿公堂时,其中一方子女却称放弃了遗产继承。最终,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赣州经开区法院”)法官从老人银行账户余额变动中发现端倪,认定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近日,赣州经开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以继承父亲朱某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赔偿受害人家属各项损失合计64万余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2022年8月的一天下午,年过六旬的朱某骑电动自行车搭载受害人朱某英。当两人行至赣州经开区某交叉口时,与一辆货车发生碰撞,朱某和朱某英被撞倒地,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两人死亡。当地公安交管部门经现场调查取证后认定,朱某在此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货车司机陈某在此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朱某英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同年10月,陈某与受害人朱某英儿子叶某签订赔偿协议,并支付了相应赔偿款。随后,叶某认为,朱某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依法应当向其索赔损失。因朱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死亡,故将朱某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即朱某的3名子女(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列为被告,要求3人在继承朱某遗产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名被告表示已于同年8月签署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承诺自愿放弃对父亲朱某名下所有合法财产的继承权。

赣州经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由于过错损害他人财产、人身权利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父亲朱某与货车司机陈某在驾驶车辆时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朱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陈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原告亲属无责任。

由于陈某驾驶的车辆投保了,且保险公司已在保险范围内予以赔付,故超出交强险范围部分,法院依法认定由被告父亲朱某承担70%的责任比例。因朱某已死亡,其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赣州经开区法院在审理时发现,虽然3名被告出具了书面放弃继承权声明,但本案现有证据证实,朱某去世后其名下部分银行账户仍有部分余额,且存款亦发生变动。这表明继承人事实上已经继承了部分遗产,这与被告签署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所承诺的内容明显相悖,足以反映继承人有存在故意逃避履行义务的主观恶意,故法院认定3名被告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遂作出上述判决。

(赖海珠 记者江国稳)

编辑:聂琪

校对:衷丽萍

复审:朱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