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养犬追撵路人引发官司

龙南市人民法院依据因果链条判决饲养人全额赔偿伤者医疗费

来源:  新法治报·赣法云     |    日期:  2025年11月18日     |    制作:  聂琪     |    新闻热线:  0791-86847870

在农村地区,一些家犬被随意放养,可能会对他人人身造成威胁和伤害。近日,龙南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饲养动物追撵电动摩托车致人摔倒受伤的案件。

7月13日下午,原告朱某骑电动摩托车搭载原告王某某,共同前往龙南市某战斗旧址,两人在返程中遭遇两只田园犬吠叫追逐,最终两人被撵到柏油路外的土路上摔倒受伤。

两人报警处理后,前往龙南市第一人民医院就医,朱某支出医疗费241.67元,王某某支出医疗费120.78元。因朱某、王某某与田园犬饲养人唐某未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遂向龙南市人民法院起诉。

另查明,事发地点的柏油路由当地政府修建;被告养狗场所未进行围挡,是开放空间,被告养的两条田园犬平常处于散养状态。

法院认为,两名原告有受伤事实,提交的就医资料可以证实。再者,朱某具备电动摩托车的驾驶资质,其前往某战斗旧址时,正常驶过柏油路,可以说明朱某具备驾驶电动摩托车通过该路段的能力。事发时,两名原告原路返回,按常理也能正常驶过,即使因个人原因发生摔倒,也应发生在柏油路上,但是事故发生地在离柏油路几米开外的地方。

法官经询问唐某得知,其当时在附近干活,听到犬吠,两名原告摔倒的地方离柏油路三五米。结合原告提交的图片,两只田园犬并未拴绳且无人看管,综合前述证据,可以合理推断两只田园犬追撵驾乘电动摩托车的两名原告,使其脱离柏油路段驶入土路,最终导致两人摔倒受伤。

被告抗辩:“是原告自己摔伤”,但其提交的材料并不能支持被告的抗辩。

综上所述,7月13日,两名原告摔倒受伤与被告养的田园犬追撵有因果关系,两名原告就此产生的医疗费应该由饲养人即被告赔偿。

近日,龙南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朱某赔偿医疗费241.67元、向原告王某某赔偿医疗费120.78元。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未上诉。

(钟爱丽 记者刘宇琦)

编辑:聂琪

校对:陈卫星

复审:全来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