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育少领60天津贴?
省医保局:已关注相关问题,正在研究讨论 专家呼吁国家层面统一生育支持标准
来源: 新法治报·赣法云客户端 | 日期: 2025年10月30日 | 制作: 贾辛 | 新闻热线: 0791-86847870
国家层面倡导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并释放了对非婚生育保障的“松绑”信号,不过各地具体执行时却存在差异。例如,我省虽已取消结婚证、准生证等作为生育津贴申领材料的限制,但生育津贴天数与计生政策仍相关联。受此政策影响,南昌市民李女士(化名)未婚生育后虽补领了结婚证,但最终少领了60天生育津贴。
专家认为,做好政策衔接可以放大生育支持效果,呼吁国家层面统一生育支持标准,推动地方政策与国家导向高效衔接,更好地保障生育群体权益。10月27日,记者从省医保局获悉,该局已关注到社会各界反映的非婚生育津贴发放相关问题,并正在积极研究讨论。
非婚生育津贴“缩水”
为顺利怀上“龙宝宝”,南昌的李女士在过去的一年忙得团团转。建档分娩、领结婚证、孩子落户、申领生育津贴,她和爱人初为父母,根据网络搜索的攻略一步步准备材料,最后却发现自己的生育津贴与别人有所不同。“凭什么我们要少60天呢?”这个疑问,萦绕在李女士夫妇心头。
时间倒回至2024年年初,情投意合的李女士夫妇按当地习俗举办了订婚仪式。原本定在当年国庆节举办正式婚礼,但因双方亲属时间冲突,推迟到了2025年春节。2024年11月,李女士通过剖宫产顺利生下孩子。一个月后,两人才正式办理婚姻登记。
正是这一纸迟来的结婚证带来了后续烦恼。今年7月,提交完申请生育津贴的材料后,李女士接到了一通来自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电话。对方告知,李女士只能享受98天正常分娩津贴和15天剖宫产叠加津贴,另有60天津贴不能享受。
据了解,目前生育津贴包含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之中(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19年合并实施),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可被视为产假工资。李女士的丈夫告诉记者:“这60天的津贴折算下来有近2万元。妻子剖宫产后,由于身体虚弱,在医院住了1个月才出院,分娩前后花费了3万余元。对于我们工薪阶层来说,这笔津贴是不小的数目。”
为何有60天的津贴无法享受?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曾公开回复,根据我省的规定,只有符合《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才能享受上述额外津贴,非婚生育并不在政策覆盖范围内。
“我们正常缴纳了医疗保险,为何被区别对待?”李女士的丈夫从事保险行业,对政策规定有一定了解。夫妻俩申请育儿补贴时,并没有“需先领结婚证”的要求,而在申请生育补贴时却有要求,这样的差异让两人有些无奈。
政策释放“松绑”信号
李女士遇到的非婚生育津贴申领问题,并非首次出现。早在2017年至2021年,上海未婚妈妈张萌(化名)就曾通过长达4年的诉讼,最终为自己争取到7万元的生育津贴,这起案件也被称为“国内未婚生育申领生育保险金第一案”。
在此之前,不少未婚妈妈都面临相似的问题:正常缴纳了生育保险,且社会保险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等上位法中,从未明确禁止未婚生育者领取生育保险待遇,但地方相关部门却常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由拒绝发放。
针对这种情况,2022年8月下旬,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国家医保局待遇保障司副司长刘娟曾就生育津贴申领问题明确表示,部分地区可能会要求申领人提供生育服务相关材料,但从国家层面来看,只要参保人依法履行了生育保险缴费义务,在待遇享受上便不设额外门槛。这一针对生育津贴的“松绑”信号,也让更多人开始关注未婚生育群体的生育保险权益。
在国家层面释放“松绑”信号后,2024年7月17日,省医保局相关负责人也在“医保积极支持生育政策”新闻发布会上明确表示,全面取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附加条件,参保女职工享受基本生育津贴待遇与“符合计划生育规定”脱钩,不再要求提供结婚证、准生证等限制性材料,确保津贴及时足额发放。
然而,矛盾之处在于,生育津贴的“额外发放天数”仍与计划生育政策挂钩,这正是李女士少领60天津贴的原因。未婚生育的李女士不满足计生政策要求的“夫妻”条件。
事实上,近年来,已有多个省份在计划生育相关制度上作出了灵活调整。2023年,四川省修改生育登记规定,将原有的“夫妻应当在生育前进行生育登记”调整为“凡生育子女的公民,均应办理生育登记”,放松对登记对象婚姻状态的限制。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工作人员解释,这一调整并非鼓励未婚生育,而是为了让“未婚先孕”人群能正常享受相关服务与待遇。
专家建议国家层面出台统一规范
在当前的大背景下,既要维护婚姻家庭制度价值,又要保障个体生育权益,生育支持制度作为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一环,其设计与执行效果更受关注。
“生育保险设计应服务于生育行为本身。”南昌社会科学院院长戴庆峰认为,在当前国家鼓励生育的大背景下,相关政策应以生育群体与婴幼儿需求为中心,尽可能为其提供支持。从婚姻家庭制度的社会功能来看,政策倡导的传统稳定婚姻关系,对家庭和谐、儿童成长及社会秩序维护仍具重要意义,“理想状态是让婚姻法律关系与生育保险制度形成更好的衔接,避免产生冲突。”
“这种政策目标与现实执行的矛盾,在非婚生育群体的津贴申领中较为突出。”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院长、教授颜三忠指出,我国生育保险制度设立之初,有其历史背景。随着法律体系的完善与社会观念的变迁,这一做法要与社会保险法“权利义务对等”、妇女权益保障法“平等保障生育相关权益”的原则做好衔接,也要与民法典“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的规定做好衔接,否则会被视为对非婚生育母亲及子女的歧视。
“发放生育津贴的核心逻辑,应该是关注‘子女养育需求’,而非‘父母婚姻状态’。”颜三忠表示,若因父母未结婚就将孩子排除在部分福利之外,有违公平原则,会削弱政策“减轻家庭养育负担”的实际效果。
戴庆峰认同这一观点。他强调,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需坚持“以人为本、以生育为目标”,将制度设计与资金投入更多向生育环节倾斜。
颜三忠建议,国家层面出台统一规范,明确生育保险待遇的申领资格、津贴发放标准等,消除地方执行差异,保障不同婚姻状态生育群体的公平权益;调整结婚证、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等附加条件,将非婚生育群体完全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同时进一步扩大保障边界,将灵活就业人员、未就业城镇居民及农村居民等群体纳入其中,体现生育保障的包容性,还可通过“社会化生育假期成本”等方式,由生育保险基金承担更多生育相关费用,减轻用人企业因女性生育产生的额外成本,间接缓解就业市场中的性别歧视等问题,以建立健全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
10月27日,记者从省医保局获悉,目前,全省生育津贴发放统一执行现行规定,已关注到社会各界反映的非婚生育津贴发放相关问题,并正在积极研究讨论。“后续若《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或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作出修订或调整,省医疗保障局将严格依法依规,对生育津贴相关政策予以同步调整。”该局一名工作人员表示。
(王政 记者刘学龙)
编辑:贾辛
校对:陈卫星
复审:程乘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