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捕捉大量野生蛇售卖

上高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来源:  新法治报·赣法云客户端     |    日期:  2025年10月30日     |    制作:  贾辛     |    新闻热线:  0791-86847870

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不可或缺的一环,然而,近年来仍有人为牟利,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破坏自然平衡。近日,上高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案,上高男子冷某因在禁猎区和禁猎期内大量捕捉野生蛇类,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5月6日,上高县林业部门接群众举报,有人在山中搭建房屋,抓捕眼镜蛇等野生动物,并在屠宰后对外售卖。

后经有关部门进一步核查发现,今年3月至5月,冷某以食用和非法获利为目的,在禁猎区和禁猎期限内,通过用蛇笼、徒手等方式,陆续在山场捕获野生眼镜蛇、王锦蛇共100余条并养殖。同时,将部分眼镜蛇和王锦蛇以每斤60元至8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非法获利2600元。

执法人员在冷某的养殖场内查获眼镜蛇6条、王锦蛇193条、蛇笼7个。眼镜蛇、王锦蛇均被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江西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经鉴定,被查获的眼镜蛇、王锦蛇总价值为6.39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冷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被告人冷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并从宽处罚。综合考虑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冷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公安机关扣押的非法猎捕工具依法予以没收、销毁;被告人冷某主动退缴的违法所得2600元,由扣押机关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黄龙杰 记者刘宇琦)

编辑:贾辛

校对:衷丽萍

复审:程乘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