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旧房屋可自主更新原拆原建
《江西省城市更新条例》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来源: 新法治报·赣法云客户端 | 日期: 2025年10月29日 | 制作: 贾辛 | 新闻热线: 0791-86847870
10月27日,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江西省城市更新条例》新闻发布会。记者从会上获悉,9月24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江西省城市更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1月1日起施行,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召开后首部省级城市更新地方性法规。
分四类确定实施主体
据介绍,《条例》构建了以“城市体检—专项规划—片区策划方案—年度计划-项目实施方案”为主线的“1+1+4+N”城市更新规划实施体系。第一个“1”指建立一个城市体检先行机制;第二个“1”指编制一个城市更新专项规划;“4”指四个规划实施层级(省级统筹、市级主导、县级落实、单元实施);“N”指N个配套政策工具。这一体系层层递进、相互衔接,保证城市更新工作的系统性和有序性。
《条例》明确更新主体,按照项目投资主体和物业产权人的不同,分政府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非政府投资、权属关系复杂但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四类城市更新项目,分类确定实施主体,并赋予实施主体通过多种方式组织项目实施的权利。特别规定小微城市更新项目物业权利人可自主实施更新,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激发小微主体的更新热情;对于老旧房屋,物业权利人可自主更新、原拆原建,以推动房屋安全治理和民生福祉改善。
进行多项制度创新
《条例》根据城市更新实际需求,优化现有的立项审批、用地审批、规划许可、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等项目实施程序和规则,保障城市更新实施。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并联办理、容缺受理、快速审批等工作机制,结合实际建立许可豁免清单。明确对城市更新项目无法达到现行标准和规范的,可在保障公共安全的前提下按照改造后不低于现状的标准进行更新,保障城市更新实施。针对存量房屋改造利用,允许存量建筑功能转换和混合利用。鼓励社会资本通过资产入股、作价出资等方式参与城市更新项目;鼓励物业权利人自筹资金用于更新改造,以改变过去过度依赖财政投入的模式。
《条例》规定对于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求、补齐城市短板而实施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等项目,可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前提下,优化核定其容积率。对于更新过程中增设必要的楼梯、电梯、公共走廊、无障碍设施等附属设施,新增建筑量不受原规划容积率指标的制约。
(记者万菁)
编辑:贾辛
校对:衷丽萍
审核:全来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