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卖车库后称丈夫反对拒履约
大余县人民法院: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
来源: 新法治报·赣法云客户端 | 日期: 2025年10月28日 | 制作: 贾辛 | 新闻热线: 0791-86847870
卖方收取定金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此时买卖合同是应当继续履行还是能够解除?近日,大余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卖方继续履行买卖合同,按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
2024年,女子李某经朋友介绍,与周某磋商车库买卖事宜,双方很快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书面转让协议,约定周某以3.5万元的价格购入车库。
协议签订当日,周某向李某支付了定金1000元,并在一周后向李某指定账户转账支付余款3.4万元。
几日后,李某告知周某,其丈夫不同意卖车库,希望能够解除转让协议。周某则表示,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拒绝收取李某退回的3.5万元,双方由此产生纠纷。
周某将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继续履行转让协议,立即交付车库。李某则表示,车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其丈夫不同意的情况下,她无权单独处分,同时,其已明确告知周某解除协议且主动退回定金和剩余款项,双方的转让协议应当解除。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周某与被告李某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转让协议,且定金和剩余购车库款均已实际交付,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李某反悔后,并未向周某双倍返还定金2000元以终止转让协议的履行,且双方协议未约定付款和交车库时间,那么,在周某付清全款的情况下,李某应当同时履行交车库这项对等义务。
此外,案涉车库暂无法办理产权证,无法获知车库的权利人是李某个人还是李某与其丈夫,且转让协议系周某与李某签订,并由李某收取了定金及购车库款,故周某作为合同相对人,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其有理由相信李某对案涉车库具有处分权。因此,法院判决支持周某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
(廖文秀 记者江国稳)
编辑:贾辛
校对:衷丽萍
复审:程乘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