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普惠托育服务收费新规征求意见

半日托收费不得超全日托70%

来源:  新法治报·赣法云客户端     |    日期:  2025年10月28日     |    制作:  贾辛     |    新闻热线:  0791-86847870

10月27日,记者从省发展改革委获悉,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托育服务收费行为,省发展改革委联合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普惠托育服务收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于近期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普惠托育服务实行收费分类管理,公办机构基本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且上浮幅度最高不超20%,各类型托育服务机构半日托收费不得超过本机构全日托基本服务费日均标准的70%,费用不得跨学期预收,同时要求机构公示收费目录清单且清单外不得收费。社会各界可在2025年11月14日前反馈意见建议。

普惠托育实行收费分类管理

《征求意见稿》提出,普惠托育服务实行收费分类管理。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收费包括基本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其中,基本服务费包括保育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其他服务收费指在基本服务费之外,在家长自愿前提下,服务机构收取或代收的伙食费、材料费等其他费用。

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坚持非营利性原则,基本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20%,下浮不限,托育服务机构在政府制定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其他服务费收费标准,伙食费由托育服务机构依据经营成本合理确定,材料费等按照实际支出情况收取。

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基本服务费由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明确收费标准参考区间,由卫生健康部门引导服务机构与政府以合同约定的方式合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其他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托育服务机构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确定。

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相关收费由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等部门,分别参照当地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管理,收费标准可结合托育服务成本差异等情况合理确定,且不得高于本辖区同类型托育服务机构收费标准。其他类型托育服务机构收费实行市场定价调节,由托育服务机构自主决定。

半日托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全日托70%

在收费标准制定原则和方法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托育服务收费项目,各地要履行成本调查等定价程序,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无偿捐赠后的服务成本为依据,综合考虑城乡差别、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市场供求、机构性质、服务类型等因素,合理确定普惠托育服务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已公布托育机构等级评定结果的,可区分托育机构等级和成本情况分别制定保育费标准。

保育费标准可区分乳儿班、托小班、托大班、混合班型,按全日托、半日托、临时托、计时托等类型制定。各类型托育服务机构半日托(托育服务时间少于4小时)收费不得超过本机构全日托基本服务费日均标准的70%(每月按22个工作日计算日均标准);计时托收费每小时不超过本机构全日托基本服务费日均标准的30%(每月按22个工作日计算日均标准)。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收费标准参考区间的确定,可参照该原则。

托育费不得跨学期预收

《征求意见稿》严格规范收费行为,要求各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卫生健康部门要推动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建立基本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目录清单,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建有门户网站的,要同时在网站进行公示。目录清单应包含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收费依据等内容。目录清单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未按规定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不符的,不得收费。

在收退费管理方面,相关费用按月进行收取,也可本着自愿原则由婴幼儿家长按季度或按学期交纳,不得跨学期预收。相关费用清退的方式、途径和时限等应由婴幼儿家长自愿选择。基本服务费收退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其中,降低收费标准的,在托婴幼儿按照新标准、执行时间等要求收取。此外,保育费与保教费不得叠加重复收取。其他服务费收退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单独建账、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育费、住宿费合并统一收取。伙食费(含餐点)按照婴幼儿实际出勤天数按天计退。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将加强托育服务价格监测,及时了解市场价格动态以及人力、房租等重要成本变化趋势等情况。强化收费政策动态评估,通过自行评估、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等方式,对收费管理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或收费标准建议区间)等进行定期评估,并及时调整优化相关政策。评估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省发展改革委声明:社会各界人士和有关单位可在2025年11月14日前,将意见建议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jxfgwjgc@126.com。

(首席记者王琨)

编辑:贾辛

校对:衷丽萍

复审:程乘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