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肇事找人“顶包”双双被拘
来源: 新法治报·赣法云 | 日期: 2025年09月02日 | 制作: 贾辛 | 新闻热线: 0791-86847870
饮酒后开车上路,发生事故后驶离现场,再次酒驾接好友到案发现场“顶包”。近日,经龙南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龙南市人民法院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龚某甲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醉驾出事故找人“顶包”
2024年6月16日下午,在龙南市万锦大道与经七路交叉路口,一辆正准备掉头离开的货车与同方向行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在客车驾驶员愣神之际,货车驾驶员驾车离开了现场。
客车驾驶员下车后,立即报警。不一会,事故货车回到事故现场。男子龚某乙从货车驾驶位下来,声称是自己驾车不慎发生了事故。而与其同行的还有看上去意识懵懂的男子龚某甲。
在现场的交警意识到事情或许并没有那么简单,随即将双方带回执法办案中心接受调查。经调查,民警发现案发时货车驾驶员为龚某甲。
原来,当天13时许,龚某甲在喝完酒后独自一人驾驶货车,在行驶至案发路口时,与张某某的客车发生事故。
龚某甲担心自己酒驾要承担刑事责任。于是,便驾车前往东江乡某路口处接在同村关系要好的朋友龚某乙,指使其驾驶自己的货车返回案发现场,并让龚某乙顶替其处理交通事故。
两人的“顶包”行为在公安机关的调查中败露,两人也如实供述了事情经过。经鉴定,龚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37mg/100ml,属于醉驾。经认定,龚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
因危险驾驶罪被判拘役
龙南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发现,龚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龚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并在交通事故后逃逸,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实施指使他人顶替、作伪证的妨害司法行为,均应从重处罚。
今年3月26日,龙南市人民检察院以龚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依法向龙南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对龚某乙鉴于其在被公安机关当场识破后,如实供述了“顶包”的事实,未继续实施其他的妨害司法行为,对公安机关下一步侦查行为也未造成其他的阻碍性影响,犯罪情节轻微,对其作出不起诉处理。
随后,检察官通过行刑反向衔接,移送交管部门对龚某乙作出行政拘留10日、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近日,龙南市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龚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黄珊珊 黄柏芝 实习生 曹晨茜 记者 江国稳)
编辑:贾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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