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单式普法筑牢“风险防火墙”
本报联合新余市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市司法局开展“法护营商”普法宣传活动
来源: 新法治报·赣法云 | 日期: 2025年09月01日 | 制作: 贾辛 | 新闻热线: 0791-86847870
“我们签合同时如果遇到对方临时变卦,该怎么防范?”8月27日上午,新余博迅汽车有限公司大型培训室内,“法护营商”普法宣传活动正在开展。
当天,由新法治报社和江西省律师协会联合主办的第850期“公益律师进社区”活动,携手新余市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新余市司法局开展“法护营商”普法宣传活动。江西平权律师事务所钟雯律师应邀授课,她深入浅出地讲解了企业合同的法律风险以及该如何防范,帮助企业筑牢“风险防火墙”。

“法护营商”普法宣传活动现场
“订单式”普法
现场答疑解惑
新余博讯汽车有限公司是一家专精特新、高新技术企业。活动伊始,新余市司法局深入了解企业在生产经营、合同管理、劳动用工、知识产权保护、风险防控等方面遇到的法律问题和潜在风险。
针对企业的需求,钟雯律师围绕民法典、民营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了“订单式”普法。钟雯结合真实案例深入浅出地讲解了合同订立、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合同管理等企业合同的法律风险及防范,帮助企业筑牢“风险防火墙”。
“我们签合同时如果遇到对方临时变卦,该怎么防范?”讲座结束后,钟雯律师就企业员工关心的生产、生活方面法律问题进行答疑解惑,现场气氛活跃。“钟律师讲的都是我们企业最需求的内容,以案释法实操性强,可以帮助我们规避很多合同签订的风险。”企业代表如是说。
新余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送法进企业活动是该市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企业发展的具体举措。聚焦“多方共育、分类培育、统一管理”工作体系,新余市正加快推动“法律明白人”培育工程向民营企业、园区延伸。针对不同行业特点实施分类精准培育,制造业重点强化安全生产法规,科技企业突出知识产权保护,劳动密集型企业专注劳动争议调解,有效提升了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能力。今后,该市将不断创新普法形式,拓展法律服务覆盖面,根据企业需求开展更多精准化、常态化的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活动。
揭露合同签订陷阱
B公司是文旅公司,与A公司建立合作关系,双方签署汽车维修合作协议,约定B公司将其公司的车辆交给A公司维修,按月结算,即每个月对上个月维修的车辆进行对账,然后维修款按季度结算。维修合作协议签署后,B公司将其车辆交付给A进行维修、保养,每个月对实际维修、保养的数量等进行结算,按季度付款。但是到第二个季度付款时,B公司就无法按期支付,告诉A公司因资金紧张,下个月支付。但是之后一直没有支付,A公司也没有停止对B公司车辆的维修,直到一年届满,才发函给B公司,但是B公司仍不支付。于是,A公司委托律师起诉B公司,律师核查发现B公司已经被法院纳入被执行人黑名单,涉及被执行金额高达2000多万元,B公司也没有什么固定资产,对于拖欠A公司的修理保养费,即使起诉胜诉,也存在无法强制执行的风险。
“大家知道,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吗?”钟雯律师通过真实案例为大家剖析合同订立过程中的陷阱。
“在签订合同时,A公司未对B公司的经济能力、履约能力进行审核、考察,也没有要求B公司提供履约保证金,导致最后出现了起诉之后胜诉但缔约人没有能力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最终出现车辆维修费、保养费无法收回的法律风险。”钟雯称,因此签订合同之前,非常有必要对缔约方的资质、信用、履约能力进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是否有不良的财务记录、是否有长期无法偿还的债务、 是否有违法犯罪记录等。
“与谁签订合同,谁就是合同当事人,大家认为对不对?”钟雯解释,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明确相对方。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通常情况下,合同只能约束签约双方,对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不产生约束力,如果签约主体和履行主体不一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往往容易产生纠纷,合同双方均有可能存在维权障碍。实践中,有部分公司缺少警惕意识,在对方负责人出席签订合同时,未要求对方公司加盖公章,导致双方对合同关系的主体是个人还是单位产生争议,从而发生不必要的纠纷。或者未要求对方代表出具授权委托书并签字,一旦加盖的公章存在瑕疵,将为合同效力认定带来难以预见的风险。
另外,在委托企业员工对外签约时,应在有关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上尽可能明确详细地列举授权范围。
如何运用
“不安抗辩权”防范风险
甲、乙两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 ,约定乙向甲订购一台价值50万元的挖掘机。乙公司先付30万元,货到验收后,在一星期内再付20万元余款。交货当天,甲公司送货上门,却发现法院执行人员正在查封乙公司的财会科,因此不敢交付。
乙公司声称交货后能够付款,但甲公司没有同意要其解释原因,并且为余款提供担保。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甲公司就带货返回了。乙公司起诉甲公司违约,甲公司不服,声称行使不安抗辩权,暂时拒绝先交货。
“大家知道什么是‘不安抗辩权’吗?不安抗辩权就是先履行一方的心里出现不安,就可以对抗另一方请求履行的权利。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或者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钟雯介绍。
根据民法典第527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 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哪些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钟雯介绍,根据民法典第56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钟雯称,一旦接到对方解除合同的通知并持有异议,应在约定期限内向对方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如果在约定期限届满后提出异议并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应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起诉,否则法院将不能支持对合同解除的异议。
(记者 方维芳)
编辑:贾辛
校对:王小明
审核:程乘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