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调味电子烟穿上“新马甲”

抚州两男子因销售伪劣产品罪获刑 记者调查揭露隐秘销售手段

来源:  新法治报·赣法云     |    日期:  2025年08月27日     |    制作:  聂琪     |    新闻热线:  0791-86847870

漫画/刘晨阳

“奶茶杯”“果味滤嘴”“草本雾化器”……在伪装之下,明令禁售的调味电子烟通过社交平台悄然流通。今年7月,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非法销售调味电子烟案件提起公诉,李某某、徐某某因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刑。

省人大代表、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陈虹认为,调味电子烟禁而不绝,除利益驱动外,不少消费者还存在“果味更健康”的认知误区,应从政策、教育、情感支持等多维度发力,构建全面有效的监管与引导体系。

非法销售调味电子烟获刑

2024年5月20日,抚州市临川区烟草专卖局向公安机关移交线索,在辖区内发现一家店铺非法销售调味电子烟。同年5月30日,该店店主邱某(另案处理)投案自首。警方在调查邱某的销售网络时,顺藤摸瓜锁定了上家李某某和徐某某。

经查,抚州男子李某某在深圳从事包装盒生意。经营困难的李某某在与邻居徐某某交谈时得知,销售电子烟可获利。2023年7月起,两人通过社交媒体非法销售调味电子烟以牟取利益。徐某某从上家购货后转售给李某某,李某某再向邱某供货。徐某某销售金额达7万余元,李某某销售金额达8万余元。经检验,警方查获的调味电子烟、烟弹均为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伪劣产品。

今年7月,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承办检察官介绍,2022年5月1日施行的《电子烟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即便有烟草经营许可,生产、销售调味电子烟仍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或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调味电子烟带有各种诱人的水果口味,易吸引青少年尝试,危害健康。市面上私下售卖的调味电子烟可能是“三无”产品,存在多重安全隐患。

据了解,在打击非法制售调味电子烟方面,2024年以来,全国共查处电子烟行政案件7615起、刑事案件2470起,查获非法电子烟产品2328万个,追究刑事责任2263人,对不法分子形成强力震慑。

调味电子烟“悄悄卖”

记者调查发现,虽然国家明令禁止销售调味电子烟,但其并未绝迹,而是以更隐蔽的线上销售、“熟客”模式和“暗语”交易流通。

记者在南昌走访多家电子烟售卖店发现,店内显著位置均有“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的标识。当记者以消费者身份询问是否有调味电子烟时,店内工作人员都明确表示,店铺销售的电子烟均是烟草口味的。然而,电子烟消费者李风(化名)向记者透露,通过线上渠道可购买调味电子烟。对于熟客,商家会提供实体店信息,支持同城闪送。对于陌生人,商家则较为谨慎。

记者在电商平台上搜索“电子烟”,页面跳转到提示界面,显示“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然而,记者在社交平台和二手转卖平台更换关键词搜索“果味烟”“果味滤嘴”,出现了大量与电子烟相关的内容,不少人在线上兜售。记者询问购买方式,被要求通过微信等“私域”渠道交流。

记者添加卖家微信后,对方迅速发来明码标价的电子烟文档,促销手段多样。其在朋友圈使用“补口粮”“弹空了”等暗语,并用“水果蛋”“火因弓单”等“黑话”替代电子烟相关表述。

记者了解到,目前,市场上的电子烟主要分为换弹式和一次性两种类型。购买换弹式调味电子烟时,卖家通常会提供品牌原装和“通配”两种选择。与知名品牌的调味电子烟弹相比,“通配”的调味电子烟弹价格更实惠。

盛义(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兴龙介绍,网上销售“通配”烟杆或调味电子烟弹大多未取得相关经营许可,属于非法经营。根据相关规定,无证经营烟草制品将面临“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此外,“通配”产品通常未进入国家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多为“三无”产品,存在烟油泄漏、尼古丁超标等安全隐患。

“草本雾化器”实为电子烟

记者发现,网络上出现了一些宣称“植物提取无刺激”“可舒缓疲劳”的“草本雾化器”,其外观和使用方式与电子烟相似。记者咨询某专卖店客服,对方坚称,其产品“不属于电子烟”,是经过低温萃取加工而成的医用级装置,具有医疗资质。

那么,此类“草本雾化器”属于电子烟吗?国家烟草专卖局印发的《关于新型电子烟产品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明确,不含烟碱成分,全部或部分雾化为气溶胶供人抽吸、吸吮、咀嚼或者鼻吸等的产品,依照电子烟的规定管理。这类假借医疗器械注册或备案名义生产、销售的“草本雾化器”属于电子烟。

“这类‘草本雾化器’与正规医用雾化治疗设备有显著区别。”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呼吸与危重症医学科主任医师孙龙华在受访时表示,医院使用的医用雾化治疗设备及其制剂,需要有深入的分子生物学机制验证、严谨的临床试验和药品审批流程,主要用于治疗哮喘、慢阻肺等呼吸系统疾病。

黄兴龙表示,判定电子烟主要依据是,是否产生气溶胶供人吸食,包括抽吸、咀嚼、鼻吸等。依据《电子烟管理办法》规定,任何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本办法规定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以外的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产品、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等。

专家:构建社会共治体系

“普通卷烟气味太冲,这种调味电子烟‘温柔’多了。”消费者黄宁(化名)向记者透露,她通过网络渠道持续购买调味电子烟,对相关禁售规定并不了解。

陈虹认为,类似黄宁这样的消费者不在少见。水果味掩盖了传统烟草的刺激性,降低了公众尝试调味电子烟的门槛。同时,调味电子烟常被包装成“更清洁安全”“时尚社交工具”的形象,使用同款产品能产生群体归属感,其对青少年群体的影响尤为显著。

“应针对青少年群体开展‘尼古丁素养教育’,摒弃单纯的恐吓式宣传。”陈虹表示,社会层面需提供专业戒烟服务。同时,加强源头管控,建立电子烟全流程追溯系统,实施零售许可电子围栏措施,推动多部门联合执法。

黄兴龙建议,整合各方力量,加强电子烟市场监管;持续开展“清朗行动”,通过屏蔽违规关键词、打击暗语交易等方式规范网络环境;鼓励公众举报非法销售电子烟行为,构建社会共治体系;学校、家庭、社区协同开展电子烟危害宣传教育,引导青少年树立健康的消费观念。

(文/魏雨欣 记者刘宇琦)

编辑:聂琪

校对:王小明

复审:程乘玉